汽修店店主开顾客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9/24 15:34:30 | 浏览次数: 1399
7月19日,市民周娜将私家车放到某汽修店喷漆,21日汽修店老板于某通知漆已喷好让她取车,但周娜当时在外地,并告知于某需23日回家后才能领取自己的车辆。22日晚于某在得到周娜同意后将车开出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周娜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有关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均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和“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周娜咨询: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合理吗?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首先,机动车责任险承保的对象是车辆,只要是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损害,保险公司都应予以给付,而不论是谁驾驶保险车辆,故被保险人的范围不仅仅是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还包括所有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其次,周娜于19日将车送至于某经营的汽修店进行车辆喷漆,已于21日完成,只因身在外地,无法及时领回车辆,暂时由于某进行保管,故该车辆并非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的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情形,且该车辆的喷漆行为与当晚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不成立。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约定的“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明显免除了其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