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
选稿人员:郭红丽 | 发布日期:2019/10/23 17:51:09 | 浏览次数: 2347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扎实有效开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意见》指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提升法律服务工作、切实将尊重和保障人员落到实处的有效手段,是充分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公开公信的重要举措。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切实解决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确保律师在执业权利受到妨碍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各项权利,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意见》要求,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律师协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力执行《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等规定,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突破口,构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健全司法、检察和律师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形成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由检察院牵头,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作为成员单位,采取阅卷、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调研督导,共同推动解决律师反映的突出问题,共同深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意见》要求,要将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律师人身权和知情权作为此项工作的重要抓手,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明确“五个严禁”,即:严禁随意扩大不准会见的案件范围;严禁随意限制律师阅卷权利,限制阅卷次数和范围;严禁随意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权利,额外制定“土办法、土规定”;严禁随意侵犯律师人身权利,对律师报复、威胁和伤害等行为;严禁随意限制律师的知情权,对于程序事项做出违规限制。要按照法定程序、流程和方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做到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实现案件办理的高效高质和律师权益的双向并行。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统一领导、协调衔接和保障支撑。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要畅通律师投诉通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在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要迅速启动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律师的专业权利和执业尊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律师协会要压实责任,将该项工作情况纳入重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来源:内蒙古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