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创新主体需求 优化专利法律制度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将系统提升专利工作水平
选稿人员:刘佳 | 发布日期:2024/1/31 11:17:35 | 浏览次数: 3049
近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开发布。
《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大家普遍认为,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全面落实新修改的专利法、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将系统提升我国专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在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说。
修改实现制度新突破新发展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较多,制度调整较大。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的话来说,“这是历次细则修改中变化最大的一次”,在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30条,删除4条,条款数量变为149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本次修改既有对专利法有关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也有诸多新增制度,还有一些现行制度的调整完善,“总体上是一次回应创新主体需求、优化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据申长雨介绍,修改贯穿专利的创造、审查、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其中一些亮点更是实现了制度上的新突破、新发展。这些亮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优化了专利申请制度。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宽优先权手续和申请程序要求,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原有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减轻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应负担,鼓励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国际标准制定。
完善了专利审查制度。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在加快审查、集中审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多样化需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部长魏保志补充说,目前审查质量稳步提升。发明专利结案准确率达94.2%,审查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提升至86.3.质量底色更加彰显。审查效率持续提高。继续压减审查周期,目前发明专利审查平均周期已缩短至16个月。“按照国际审查周期可比口径来统计,从申请至授权,我国审查周期短于美、欧、日、韩,位居世界前列。”
充实保护制度细化运用制度
充实了专利保护制度,也是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请求条件、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具体制度,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看来,加强了相关地方部门执法办案的法治保障,拓展了专利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张志成介绍说,专利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就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等作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目前已审结两批共计12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其中,首批案件涉及药品领域,双方当事人为中外企业,充分展示了我国营造良好对外开放营商环境的态度与决心。第二批案件涉及信息通信领域,双方当事人为领域内知名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行政途径推动当事人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高效定分止争、促进互惠共赢,为相关行业有效维护竞争秩序、妥善解决专利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同时有效落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截至今年11月底,共受理相关案件167件,审结134件,涉及39个品种,涉案企业98家,其中化学药占比超过95%。目前平均结案周期为168天,远低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9个月等待期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细化了专利运用制度。明确提出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具体内容。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了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此外,为了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相衔接,新增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审查程序。
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治顽疾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这一点也受到诸多关注。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教授崔国斌看来,立法者希望利用这一条款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滥用行为。在这一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以及“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了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崔国斌说,非正常申请是专利领域的顽疾。专利申请人弄虚作假、拼凑专利申请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各级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漏洞,骗取政府的资助、补贴或其他优惠待遇。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行政责任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出台《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行规制。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不正常的专利申请行为列为主要的打击对象。
崔国斌分析指出,上述文件主要从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公开通报、不予资助或奖励、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资助和奖励)、限制参与某些经营活动的资格等方面进行规制,而没有规定针对申请人的直接行政处罚措施。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缺,授权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进行警告或罚款。
“自人类社会工业化时代以来,专利制度已被证明是有效的创新激励制度,对于科技、产业、经济与社会都有积极促进效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说。
好的制度需要好的落实。刘银良提出,具体实施效果,还需要执法和司法的配合,尤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如此才可能产生较好的创新激励效果。
在如何落实上,张鹏表示,为在审查实践方面保障修改后细则的顺利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完成了《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等4部配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这些配套制度将于2024年1月20日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生效实施。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