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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 激励保护创新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选稿人员:刘磊   |   发布日期:2020/6/30 17:09:19   |   浏览次数: 1009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针对恶性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申请数量多但含金量低等问题,有必要对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完善,通过作出赋予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和专利审批程序、严格专利审批等规定,从而更好地激励保护创新和提高专利实用性。

    王东明副委员长说,针对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专利侵权行为,仅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周期长、成本高,赋予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有利于快速解决此类问题,净化市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建议赋予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即对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侵犯权利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没收侵权产品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

    李学勇委员建议,进一步突出激励创新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很高,位居世界前列,但含金量还不够高。为使专利法更好地发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进步的作用,建议在法律规定上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和专利审批程序,提高专利授权质量。从制度上更大力度激励、保护创新,特别是原始性创新。

    殷方龙委员说,近些年来我国专利数量增加很快,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球名列前茅,但是实际运用的转化率不高,甚至可以说比较低。转化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能够实际运用产生效益的专利不够多。建议严格专利审批,把徒有虚名、没有价值的所谓的发明挡在专利之外,提高专利的实际含金量和实用性。

    田红旗委员说,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于专利开放许可撤回的规定中,只明确了开放许可撤回的申请方式及其效力,并没有对开放许可撤回的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不对专利开放许可撤回的条件作出限制,专利权人可在任意时间进行开放许可的撤回申请。这将极大增加专利行政部门的压力,对国家行政资源是一种浪费,使得专利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时,由于专利权人可任意撤回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过程将会被打断,对被许可人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第五十条增加第二款,对专利开放许可的撤回作出时间与条件上的限制。

    白春礼委员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一条中增加关于开放许可的两点内容: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对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专利,鼓励专利权人实施开放许可。

    邱勇委员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于专利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非常有意义。我国现在的专利技术应用水平低、应用范围不够广,在这种情况下推出开放许可制度很有必要。但是还可以增加一些条件,鼓励和吸引更多专利权人去声明实施专利的开放许可。建议借鉴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做法,规定如果声明采取专利开放许可,每年缴纳的专利年费只需是普通专利的一半。

    杜玉波委员说,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普遍对专利权“重申请、轻运用”。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加强专利转化服务、开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的放矢地进行了制度构建。在此基础上,建议对高校、科研院所与科研人员之间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等问题进行明确,以提升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李巍委员说,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的下限,对这一修改持不同意见,建议恢复,究其原因在于,没有下限数额,就达不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作用,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对专利被侵权人不公平,不能彰显和体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

    徐延豪委员说,应当加大人民法院在相关侵权纠纷中的作用,把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建设好、完善好。专利的纠纷涉及的学科领域非常广,技术要求高,纠纷处理的难度相当大,这个过程中需要一些专业的、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委员会做一些技术支撑和依托,法院审判的过程中也需要这样的专业委员会来协助工作。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第三方的科学委员会来处理一些纠纷,辅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做一些技术上的咨询和服务,来提高这方面纠纷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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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代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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