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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重磅举措利好民企与就业"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19-12-30   |   访问次数: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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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1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公布,从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28条措施。


  其中,市场准入方面,《意见》提出,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上述行业、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减税降费方面,《意见》提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


  融资方面,《意见》提出,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如,强化考核激励,合理增加信用贷款;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法治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同时,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围绕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26条稳就业重点举措。


  其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方面,《意见》提出,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发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在开发更多就业岗位方面,《意见》提出,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加大投资创造就业,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如,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研究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在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方面,《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加强托底安置就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如,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围绕创造流动机会、畅通流动渠道、扩展发展空间、兜牢社会底线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其中,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意见》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推进创新创业创造激发流动动力等三方面举措。如,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培育和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实施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提供更高质量流动机会。


  为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意见》提出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以用人制度改革促进单位流动、以档案服务改革畅通职业转换等三方面举措,畅通人员在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流动渠道。


  为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意见》提出,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加大对基层一线奖励激励力度等三方面举措。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任务分工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一般性特点研究总结后提炼出统一性规范要求。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国务院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2020年1月1日起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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