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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 今年起执行的这些政策需了解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20-01-06   |   访问次数: 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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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公告》、《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等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乎外贸企业发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下称《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及归类规则,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依据。


  2020版《税则》进出口税目,与2019版《税则》相同,未做调整;2020版《税则》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在2019版《税则》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进行了调整。具体税则可登录财政部官网查看。除2020版《税则》中已公布的税目税率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实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7号(关于执行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公告)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税委会〔2019〕5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修改。


  2020年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


  另外,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同时,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除赤道几内亚外,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此外,2020年税则税目维持不变,共计8549个。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5号 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7号同时废止。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化工设备、金属冶炼设备、工程机械、起重运输设备、造纸设备、电力电气设备、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农业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船舶、硒鼓、X射线管等14种货物。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 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108号同时废止。


  公告显示,2020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包括活牛、活猪、活鸡、铟及铟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我国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公告还明确以下事项:取消铁合金出口企业许可条件,出口铁合金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取消对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等出口货物实施的许可证管理措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0号(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 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外贸管理制度,促进外贸稳中提质,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实行无纸化。


  公告称,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属于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出口上述货物的出口单位可自行选择无纸作业或者有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通关验放手续,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选择有纸作业方式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海关通过联网核查验核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并将出口许可证使用状态、清关情况等数据电文及时反馈商务部。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依据上述数据电文执行出口许可证核销、撤销和变更等操作,不再核验海关书面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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