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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产业政策:涉及医药、建筑、电力等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20-01-06   |   访问次数: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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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本周,我们迎来多项产业政策,涉及医药、建筑、电力等。如,《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技术创新、推行绿色标准、严格行业监管,不断促进产业集聚,提升绿色生产水平,实现原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原料药产业绿色升级,助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5年,产业结构更加合理,采用绿色工艺生产的原料药比重进一步提高,高端特色原料药市场份额显著提升;产业布局更加优化,原料药基本实现园区化生产,打造一批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技术水平有效提升,突破20项以上绿色关键共性技术,基本实现行业绿色生产技术替代;绿色标准不断完善,建立原料药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管理标准评价体系,发挥优势企业绿色发展引领作用;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水量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步下降。


  《意见》提出了以下四项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鼓励优化产业资源配置,推进绿色生产技术改造,提高大宗原料药绿色产品比重,加快发展特色原料药和高端定制原料药,依法依规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完善原料药行业准入标准,严格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减少低水平重复,逐步提高原料药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生产水平。


  (二)优化产业布局。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合理规划产业区域布局,新建项目应位于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要求。逐步提升原料药主产区绿色发展水平,加快环境敏感区企业升级改造和产业转移,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定更严格的准入标准。


  (三)加快技术创新与应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集聚创新技术人才,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聚焦产业绿色发展需求,加快推进绿色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广高效提取纯化、绿色酶法合成、微通道反应等绿色工艺,突破一批关键核心绿色技术,培育一批高质量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创新平台、战略联盟、示范基地。


  (四)推行绿色生产标准。以提高质量、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制定推行原料药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管理标准,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绿色生产体系。健全绿色生产评价体系,组织行业协会开展对标评价,鼓励企业申报绿色工厂,发挥优质企业标杆引领作用,推动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骨肽类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19年第111号)


  1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决定对骨肽类注射剂〔包括骨肽注射液、骨肽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骨肽和注射用骨肽(Ⅰ)〕说明书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项进行修订。


  公告显示,骨肽类注射剂有严重过敏反应病例报告,对该药物过敏者应禁用。该药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此次说明的修订内容包括增加警示语内容;在原有禁忌的基础上,添加儿童禁用、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附则四章,共28条。


  其中,《办法》明确,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保障电力市场整体高效有序运营,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通知》共提出了18项要求:一、抓紧签订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二、推广应用电力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三、努力实现电力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四、完善中长期市场带电力负荷曲线交易机制;五、推荐典型电力负荷曲线供签约参考;六、建立中长期合同电力负荷曲线灵活调整机制;七、加快形成灵活浮动的市场价格机制;八、理顺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机制;九、常态化开展合同交易;十、鼓励开展清洁替代交易;十一、严格合同管理;十二、明确未签足合同市场主体风险自担;十三、未签合同市场主体不享有电力现货交易权利;十四、激励高比例签约市场主体;十五、加快推进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十六、跟踪合同签订进展;十七、适时发布合同签订信息;十八、保障合同执行。


  根据《通知》,对于未足额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被限制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其中长期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偏差,按市场规则进行偏差考核。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负责保底供电并执行目录价格。已参加市场交易又退出的非居民用户,在通过售电公司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但兜底保供的非合同约定电量电价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可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1.2—2倍执行。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公告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规范条件(2019年本)》明确,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企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内违法建设投产。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暂行办法(2019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综合考虑企业取用水规模、技术工艺水平及发展趋势、节水潜力,以及企业用水计量、节水设备、标准等,2020年度遴选的对象主要是钢铁、炼焦、石油炼制、现代煤化工、乙烯、氯碱、氮肥、造纸、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啤酒、味精、氧化铝、电解铝等14个行业。


  申请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二)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四)年取水量超过15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五)2019年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国家标准要求,且为行业领先水平;(六)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八)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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