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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20-01-14   |   访问次数: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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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我们迎来了多项新政,如《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等,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优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意见》围绕“深化简政放权,筑牢创新基础 ”、“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创新环境 ”、“提高服务水平,加速创新进程 ”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


  其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效率方面,《意见》提出,对标国务院任务目标,3年内,在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实现压缩至4个月以内的基础上,持续压减周期;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达到16.5个月左右,其中高价值专利平均审查周期达到13.8个月左右;进一步压缩商标转让、商标变更、商标续展、商标许可备案、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著录项目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业务办理时限。


  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准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知识产权代理、法律、咨询、商用、信息、培训等业务,促进做大做强。


  《意见》立足于未来三年时间周期,到2022年实现知识产权申请更便利、审查更高效、运用更深化、保护更有力、服务更优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深化体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不断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意见》围绕“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梳理监管事项,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组织保障,全面提升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了24条具体措施。


  其中,《意见》提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能依法依规对从事包括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社会培训、体育场馆经营、体育中介服务以及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市场中的新项目、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为市场发展留足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新生事物要加强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通知,宣布废止13件规范性文件。


  通知显示,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1〕46号);二、全国田径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2005年12月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田字〔2005〕70号);三、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2006年9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06〕78号);四、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06﹞123号);五、国家体育总局奥运科研攻关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6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2010〕119号);六、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0年9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0〕70号);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2011年8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2011〕141号);八、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2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2015〕25号);九、中央级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国性体育社团和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15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群字﹝2015﹞21号);十、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购买体育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科字﹝2016﹞36号);十一、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总局机关各部门发文主送机关统称的通知(2017年1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17〕42号);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2017年11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群字〔2017〕193号);十三、国家队运动员有奖比赛奖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7〕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涉及结售汇、境外投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外保内贷等业务,简化办事流程。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目录项目及适用范围。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为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近日,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


  《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指出,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各地应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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