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完成34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呼和浩特新闻网1月29日讯 据《呼和浩特日报》报道(记者 刘沙沙)记者1月28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 截至2020年12月底,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反馈的47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34项,13项正在推进实施。
据悉,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9日,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为期25天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0年5月17日向我市反馈了督察意见。根据督察意见,我市于2020年6月18日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做好整改工作,我市将其纳入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第一副组长的呼和浩特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进行统一领导。2020年,我市先后召开34次会议,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实地调研督导16次。建立了市、旗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领导包联整改责任制,构建了市委书记月度点评、市长双周调度、“两办”督查督办、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的闭环督办体系。全市形成了统筹谋划、整体推进、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改推进合力,并按照“责任制+清单制+销号制”管理要求,整改一个、销号一个、见效一个,有力推动了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地。
为加快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我市先后颁布了《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呼和浩特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方案》《呼和浩特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全面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1+10+3”制度体系,形成了抓源头、治根本、管长远的体制机制。与此同时,根据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市纪委监委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责任追究工作方案》,对2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今后,我市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定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决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倒排工期、压实责任、强化举措、压茬推进,确保所有问题清仓见底、不留死角,以实际行动践行“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实绩实效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守护好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首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