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牧厅发出致全区农牧民工朋友的一封信 提醒农牧民工用好政策留乡就业
日前,自治区农牧厅发出致全区广大农牧民工的一封信,在倡议全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动作为,稳岗增岗扩岗,积极主动吸纳返乡留乡农牧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同时,也请广大农牧民工朋友积极关注现有优惠政策,依靠好政策,实现共克时艰、平安就业的共同愿望。
——可以享受的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有针对性地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风险评估、跟踪指导等全面服务。将返乡农牧民工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种养殖业、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农村牧区服务业以及具有历史、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休闲农庄、牧场、渔村等休闲农牧旅游业。将返乡创业人员创新创业纳入自治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将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累积计算。
——用好创业费用减免及担保贷款政策。对入住创业孵化园区的返乡创业人员,在孵化期内可减免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新创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返乡创业农牧民工购买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的,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在返乡创业人员集中的各类产业园区集中建设租赁型保障房。凡在自治区境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在申请贷款时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可以享受就业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旗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牧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创新创业带头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农牧民工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边境农牧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申领补贴一举两得。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贫困劳动力,培训合格的,按照培训时间及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一年内可参加不超过三次的不同职业、不同等级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劳动力、“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的,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记者 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