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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21年呼和浩特市推进“一网通办”政务服务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1-09-23   |   访问次数: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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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21年呼和浩特市推进“一网通办”

政务服务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1〕8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2021年呼和浩特市推进“一网通办”政务服务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呼和浩特市推进“一网通办”政务服务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推进首府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2021年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全面承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决定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持续推进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及时调整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有效支撑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应用。(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政府职能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目录管理等具有审批性质的各类管理措施。(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深化减证便民。动态调整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索要证明,对于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牵头部门: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政府职能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改革创新审批方式

  (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要求。(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牵头部门: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积极探索推行“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选择一个行业准入需要办理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

  (一)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制定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整合各级政府部门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网上服务入口,接入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广全区一体化服务平台应用,将各地区、各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统一管理,依托于全区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用户“一次注册、单点登录、多处互认、全网畅行”。应用自治区垂建业务系统对接成果,逐步实现各专业审批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通路,实现办理业务协同。(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教育局、民政局、交通局、卫健委、水务局、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林草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在不动产、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公共服务领域的186个事项,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市级120项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不见面审批”。(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探索推广公众端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应用,提升网上办事深度,优化事项网上办理流程。(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应急局、人防办、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四、推行“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应用

  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无审批业务系统部门使用市级综合受理系统进行受理、出件;市级建设的审批业务系统,与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事项办理过程同步传输;自治区层级建设的审批业务系统,应用自治区垂建业务系统对接成果,通过应用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进行收件、出件,实现办理业务协同,办件数据同步传输。(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教育局、民政局、交通局、卫健委、水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林草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五、推广电子证照汇聚应用

  加快电子证照汇聚。各地区、各部门没有证照系统的,使用全市统一电子证照系统出证,实现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同时加快部门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有效归集存量和增量电子证照数据。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再要求公众提交相关纸质复印件和申报材料,优先实现政务服务移动端关联的电子证照在办事过程中免提交,不断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和领域。(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医保局、教育局、民政局、交通局、卫健委、水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林草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六、推动公共服务汇聚

  围绕交通、旅游、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积金、求职就业、家政服务等增值类社会服务主题,将“爱青城”APP已汇聚的各类便民应用接入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蒙速办”,并实现数据动态更新,为群众提供综合查询、掌上办理等服务,2021年12月底前接入50项高频公共服务事项。(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局、交通局、文化旅游局、教育局、医保局、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长期坚持)

  七、推进数据治理

  (一)对全市主要委办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业务系统、数据需求、数据资源进行梳理,明确数据共享属性和开放属性,编制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期)。对于非敏感数据,如无特殊情况一律无条件共享,提高无条件共享的数据资源比例,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将审核时间在原基础上减少50%。(牵头部门: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加强数据资源汇聚。编制《呼和浩特市政务部门数据采集及更新管理办法》,建立数据采集和更新机制。(责任部门:市大数据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依托城市大脑大数据平台,完成对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信用、社保等基础高频数据资源的梳理归集工作,形成统一数据资源池推动城市大脑同我市各领域智慧平台的深度融合应用,在政务服务、营商环境、市域治理、城市管理等方面寻找2-3个应用场景,打造数据共享典型案例,切实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形成示范效应。(牵头部门: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应急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卫健委、交通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智慧青城公司等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八、健全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制度

  (一)建成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编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推动重点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依托城市大脑大数据平台对数据资源进行脱密、脱敏、治理、加工,形成对社会、企业有用的数据目录,通过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市大数据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持续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建成网络威胁态势感知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护平台,增强安全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防止非法获取数据资源。(责任部门:市大数据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完善城市大脑大数据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对数据的使用行为,创造数据安全有序流通环境。建立数据分级分类标准规范,根据数据重要程度,进行差异化管理。(责任部门:市大数据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对标先进城市,探索在数据确权方面的制度建设,包括构建数据公有和数据私有等确权原则,指导确权方向、把握确权路径等。研究借助“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算不可识”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产权界定及流通交易的可行性。(责任部门:市大数据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制定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工作、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和“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不断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流程。(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十、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依托全国、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高频事项异地办理。(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医保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委、商务局、残联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一、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同城通办”

  通过建立“同城通办”机制,明确事项收件受理、过程办理、办结送达等具体程序,设置“同城通办”窗口,细化岗位职责、资料传输、联动方式等,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融合互通、无差别协同办理。9月底前在市四区政务服务大厅实现“区域通办”。年底前9个旗县区实现“区域通办”。(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二、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

  完善市、县(旗、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综合性政务大厅(代办点)集中服务建设,按照“应进必进”原则,除涉密、场地要求等限制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推行“综合窗口”受理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已实现全程网办的事项,应在各政务服务大厅提供线下服务通道。积极推行政务服务事项“7×24”小时自助办理。(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十三、进一步简化社保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

  (一)配合自治区人社厅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推动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研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新模式,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项,压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统一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2021年12月底前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加快清理与医保管理无关的申请条件,缩短办理时限,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十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

  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主线,建立全市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线上线下融通的新型政务管理服务体系,实行“一次告知、一套表单、一次受理、一次联办、一次办成、一窗发证”闭环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103件高频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一件事一次办”。(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局、人社局、农牧局、交通局、卫健委、住建局、文旅广电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五、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一)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推动实现“以项目定规划”向“以规划生项目”转变。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多规合一”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加快完善项目储备库与实施库建设,将拟实施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列入出让计划的地块全部纳入储备库管理,通过“多规合一”及业务协同平台,推动各审批部门共同参与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加快项目落地。(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林草局、水务局、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进一步优化工程审批管理系统。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市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技术审查等事项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全流程、全事项网上办理,年底前基本实现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一网通办”。推行“互联网+”等服务模式,9月底前工程审批系统接入“蒙速办”APP,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供电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深化落实区域评估。各开发区、园区、新区进一步明确区域评估的事项清单和技术标准,及时公开评估结果并强化评估成果运用。已实施区域评估的事项,该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专项评估。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的,其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局、气象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四)提升“一个窗口”服务水平。在“一个窗口”的后台整合上下功夫,优化政务服务窗口与各审批部门之间的流转程序,年底前全面建成“一个窗口”,真正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进“一家门”,办“多家事”。全面推行全流程免费代办帮办服务。(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五)积极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所有审批部门7月底前明确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申请人按照清单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十六、推进网上中介超市规范运行

  制定《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实施方案》,规范中介机构的资质清单并上网公示,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入驻标准及入驻审核,鼓励工程项目审批通过“网上超市”发布中介事项需求工改,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选取、签约、评价。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行政许可的中介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其他行政管理类别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按照“梳理一批公布一批,成熟一批上线一批”原则,纳入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提高网上中介超市与“蒙速办”平台融合度,探索将中介服务采购嵌入行政管理部门线上业务流程,实现中介服务成果线上流转。依法将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管理。(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十七、巩固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成果

  各地区组建行的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要机构设置到位、划转事项、划转人员到位。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事项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审批与监管实时联动。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十八、抓好惠企政策兑现

  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牵头部门:市区域经济合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人社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十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督促各执收单位和各地区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牵头部门: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十、持续推进和优化企业开办全流程服务工作

  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件事一次办”的全流程、全链条、“一站式”服务。实现“一套表单、一窗受理、一次联办、一窗出件”;完善“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专区”业务功能,推进审批流程再造、优化审批效率、降低开办成本,实现企业开办平均办理时间0.5天,审批材料6件,开办成本零费用;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审批功能,9月底前实现线上“一套表单一网通办”,缩短与全国标杆城市的差距;尊重企业实际需求,推行企业开办一件事分时、分段办理,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0.5天。(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税务局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十一、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商联、民政局、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十二、完善“好差评”评价机制

  (一)补齐“好差评”硬件设施短板,不断完善线上、线下各种评价渠道,确保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每个窗口评价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短信、自助终端等实现评价方式全覆盖。(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人防办、医保局、交通局、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进一步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运转的“好差评”的工作机制,将“差评”回复率、回访整改率和满意率作为重点评价内容,做到每个差评整改达到“以评整改”提升政务服务的目的。(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积极主动引导企业群众对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实现全市年底前“好差评”评价率不低于所办结业务量的90%。(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人防办、医保局、交通局、市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四)实现“好差评”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包括市本级、旗县区和乡镇街道社区等所有政务服务机构的平台和工作人员)、评价渠道、评价范围“四个全覆盖”。(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防办、医保局、交通局、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二十三、进一步整合和规范政务热线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热线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推动热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确保企业、群众诉求快接、快办、办成、办好。(责任部门:市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二)持续推进热线整合。对市本级的非紧急警务类诉求进行全面整合。将自治区和国务院部门设立的全区和全国统一号码及专业性强、集成度高、咨询服务量大的热线,保留号码,与市12345热线建立电话并轨机制,按照12345热线标准统一提供服务。将96707、110、119、120、122等紧急警务类热线,与市12345热线建立转接机制,实现互联互转。(牵头部门:市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消防支队等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三)持续优化系统平台功能。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12345热线接诉即办系统平台的智能化水平,多维度统计分析平台数据资源,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责任部门:市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二十四、高质量深化政务公开

  (一)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务公开标准试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完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的试点工作,使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政府职能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旗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同时,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集中统一对外公开,更好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规划实施工作。(牵头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继续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公开工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文件库”集中统一对外公开,方便公众查询使用。(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政府职能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十五、抓好“帮您办”服务

  在市、旗县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建立“帮您办”服务机制,组建“纵向四级联动、横向部门协作”帮办、代办工作专业队伍,制定帮办服务清单,并通过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移动端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帮办、代办服务实行“分级办理、上下联动、线上线下同步”的方式,线下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帮办代办窗口,线上依托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移动端设置专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开设企业服务专线,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协调和领办等免费服务。(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等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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