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1〕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2019-2020年房地产乱象治理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聚焦市政服务热线近年来受理的来访来信情况,着重从房地产领域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行政审批、开发建设、预(销)售环节、项目交付、产权办理七个重点领域入手,兼顾加强房地产领域网络信息管理,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解决好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以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和“房住不炒”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统筹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完善房地产调控举措,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把解决当前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求,健全房地产开发保障机制、优化审批环节、强化行业监管、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主体实、问题清、制度全、监管强、处罚严”的长效机制,着重围绕房地产领域七个重点环节和房地产领域网络信息治理工作,开展全面梳理排查整治,实现房地产市场常见问题有效解决、投诉明显减少、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水平和人居住房品质显著提升的整体工作目标。
二、实施范围
8月6日起至年底在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集中开展优化房地产市场提升整治行动,重点区域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旗县参照本方案自行开展“提升行动”。
三、组织机构
成立“提升行动”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提升行动的安排部署、组织调度、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组长:贺海东市委副书记、市长、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刘程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毛宝锋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李晓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张忠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希民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员:张仲东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韩权芬市委副秘书长、市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主任
韩文相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王冬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永亮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东升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苏云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云春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赵计生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薛红伟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哈顺朝鲁市金融办主任
郭文广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主任
张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利民土左旗旗委副书记、代旗长
高正托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高峰和林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陈胡日查清水河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哈达武川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刘照江新城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赵燕茹回民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王志强玉泉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李玉蛟赛罕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刘程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玮、张青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筹备、各部门相关事务的协调等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优化土地供应时间和区域布局,结合区域人口、产业、基础配套实际,合理制定供地计划。
2.规范土地净地出让招拍挂行为,保证竞买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明确地块位置、性质用途、容积率、配建项目规划条件,以及是否涉及水源地、水源井、民航限高、微波通道等影响方案编制的其他因素,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3.整治拖欠土地出让收入和违法转让土地、蓄意闲置土地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4.针对产业升级、功能完善的重点项目,在加快建设审批速度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控制项目周期。辖区政府对接发改部门形成重点项目清单,进行台账式管理,安排专人盯办,进行“一对一”联系服务,主动对接项目用地单位,随时对接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结合相关政策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实施。
5.将列入出让计划的地块纳入项目储备库,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加强部门协同开展前期策划,进一步细化出让用地建设条件,提高设计方案审查效率;将环境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水源地核查、市政配套工程等关口前移,清除土地摘牌办理审批手续的障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规划引领、服务城乡发展
1.重点整治不执行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必须按程序修改规划条件并重新签定出让合同)摸清底数,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规划条件施工建设、未按要求建设、移交配建用房等乱象问题。
2.针对重点企业遗留问题加大解决力度,加快推进解决速度,2021年底将产业投资项目遗留问题手续“清零”。
3.对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加快规划审批办理时效。企业签订成交确认书、交纳地价款后,按照容缺受理原则,在企业出具承诺函后,即可同步受理规划审批等其他事项,在核发规划许可前补齐相关审批手续,各部门做到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审批速度、提升服务效能
1.优化行政审批和工程验收流程。规范审批要件,统一市区两级审批和验收要件及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坚决遏制先审批合格后要求企业进行形式申请事件的发生,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3个工作日完成。
2.推行拿地即开工实施办法。在取得土地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入园协议及土地租赁合同)和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实施企业承诺制,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开展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前期土地整理和临建施工。
3.制定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和配建项目的办证审批相关规定,做到公共配套设施和配建项目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在发证时同步查验工程进度、同步审批发证。
4.严格控制开发企业注册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新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人员配备和内控制度,避免后期由于资金短缺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停滞、出现商品房烂尾和信访问题的发生。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四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工程管理、提升工程品质
1.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
2.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严厉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行为。
3.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夯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严禁建设单位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交付使用。
5.落实《质量安全手册》标准,继续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强化预(销)售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打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排号、收取认筹金、指定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发放VIP卡等违法销售行为,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规范市场营销推广行为。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营销方式、违规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全面治理和规范。
3.治理营销环节乱象行为。打击市场上存在的违规收费、欺诈销售、捆绑销售、虚假打折、价外加价、强制交易、违反“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制度等乱象行为。
4.打击开发企业利用补充条款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显失公平的合同、声明等条款,限制购房人权利或侵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5.整治捂盘惜售、滞后网签、逃避资金监管行为。打击开发企业故意拖延、逃避缴存监管资金、未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资金监管账户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明确交付标准,规范交接流程
1.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交付工作标准和流程。保证业主收房时房屋工程质量、小区公用配套服务设施: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道路、绿化、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电梯等达到交付条件。
2.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和配套项目的建设和移交管理规定,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规划批准方案与项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3.整治实际交付商品房与销售前期宣传不一致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优化办理程序、提升办理速度
1.重点推进群众反映集中的房地产遗留项目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的办证进度,畅通办理渠道,加快办理速度。
2.为群众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
3.严禁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借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机捆绑收取物业费、代办费、贷款保证金等费用。
4.加强房屋不动产办理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营造健康的社会舆论
1.规范房地产信息发布管理,对没有数据来源、可信度低、虚假夸大、捏造散布不实言论误导公众的“个人媒体”或“公民媒体”组织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络途径向外发布的房地产不实信息进行清理,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2.对个人媒体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网信部门要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
认真研究自治区党委第一巡视组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视的反馈意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积极研究管理和服务措施,要抓紧补齐工作短板,确保落实房地产开发管理优化服务有力量、有手段、服务好、管得住。
(二)加强综合治理
完善房地产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从管长远、管根本的角度,堵塞制度漏洞、补齐制度短板,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不断改善全市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
(三)建立联动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整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严肃查处。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互通信息、形成合力,确保取得实效。研究建立巡查发现、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复查巩固等各环节紧密衔接的长效机制,确保执法、服务取得成效。
(四)开展明查暗访
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舆论引导,全面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兴业、群众满意”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惩戒机制
由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档案与评价体系,科学评定信用等级,将信用评价成果与行政审批相挂钩,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管理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法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联合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和失信人员名单。对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禁止参与我市土地市场竞拍,禁止成立或变相成立房地产公司,禁止有关人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业务。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