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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改革中继续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择稿人员: 郭红丽    |  发布日期: 2019-08-29   |   访问次数: 1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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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主要为适度降低税率水平,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调减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税率从11%调减至10%;二是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统一提高至500万元,与服务业企业的标准统一,且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自主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对装备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上述三项政策不但为市场主体减轻税负超过4000亿元,还标志着我国已从营改增试点改革阶段转向深化增值税改革阶段,继续向现代增值税制度方向迈进,在深化改革中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改革为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奠定基础

  经过5年、七个阶段的改革,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税率档次也由四档简并至三档。上述三项改革措施,是在营改增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为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奠定基础。

  税率调减为未来“三档并两档”税率优化目标做铺垫。现代增值税制度是相对于传统增值税而言的,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征税范围广、税率档次尽可能少、税制简洁、以消费为税基等。对于增值税而言,其主要功能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其“中性”特点,尽可能减少对市场运行的无效干扰,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发挥。现代增值税制度恰能更好实现上述功能,因此也成为实施增值税制度国家和地区所追求的目标。税率档次多寡是影响增值税“中性”特点发挥的主要因素,档次越少、中性特点更突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方向,本次增值税税率调减政策,是综合考虑了财政可承受能力、行业税负变动幅度等因素,在保持目前三档税率格局基础上,缩减各档税率间距,为下一步改革做铺垫。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简化税制,促进公平竞争。目前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销售额50万元,商业企业为80万元,服务业企业为500万元。在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下,多种标准共存导致税制较为复杂,增加了征纳成本,不利于公平竞争。本次提高并统一了各类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简化了税制,保证各类企业不分所有制类型、不分产业类型,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刷齐了小微企业竞争的“起跑线”,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税制环境。

  留抵税款退税制度改革破题,是迈向现代增值税制度的一大步。现代增值税制度是消费型增值税,即税基为GDP中的消费,投资和出口不负担增值税。受我国增值税收入分享制度、抵扣链条不够健全等因素影响,实施留抵税款退税还存在诸多挑战和风险,尽管如此,本次仍选择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有条件地实施退税,这意味着我国留抵税款退税制度改革破题,是迈向现代增值税制度的一大步。

  预计全年减税超过4000亿元

  在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市场主体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有利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降低,预计全年减税超过4000亿元,尤其对于先进制造业和小微企业而言,减税效果更是“锦上添花”。

  基础设施类产业纳税负担减轻,有利于市场主体降低运营成本。交通运输、基础电信和电网等支撑产业的价格高低对市场主体的成本均有影响。本次增值税改革中,将交通运输业、基础电信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1%下调至10%,可减轻交通运输和基础电信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交通物流和基础电信资费成本的降低。同时,对电网企业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可增加电网企业的当期现金流,减少电网企业的财务费用,为降低电价提供了空间。此次增值税改革给交通运输业、基础电信业以及电网企业带来的利好,有望传导至所有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运营成本的降低。

  制造业企业税负持续降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我国于1994年建立了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开始在东北地区实施转型试点改革,至2009年在全国范围实施,即允许设备类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相应制造业企业的税负得以降低。2012年之后进行的营改增试点改革,逐步扩大制造业企业的抵扣范围,其增值税税负持续降低,相应制造业增值税收入占制造业GDP的比重从2007年的10.7%下降至2016年的8.2%。此次制造业等行业税率从17%下调至16%,使得制造业企业税负继续下降。同时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使得制造业小微企业适用3%的征收率,有利于降低小微制造业企业的税负,再叠加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制造业税负是“减”上加“减”。从长期看,更是为建设制造业强国营造更好的税制环境。

  降低小微企业纳税负担。本次改革将工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别从50万元和8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将有众多的工商业小微企业可选择适用3%的征收率,从而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对部分企业的留抵税款退税,增强企业流动性。本次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改善企业当期现金流。在“现金为王”、“企业命悬流动性”的时代,退税政策无疑会大大改善企业当期现金流,甚至降低企业财务费用,增强企业活力。

  总之,此次推出的增值税改革举措,对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深化改革中降低市场主体的纳税负担。更为重要的是,在总体降低市场主体纳税负担和运行成本的同时又重点对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叠加减税政策,实现“织锦”和“添花”并举的减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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