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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 ​奖补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4-07-04   |   访问次数: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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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 奖补办法》

意见建议的公告

  自2018年5月3日起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农牧局2018年“三品一标”认证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达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期限,且农业农村部陆续新增名特优新农产品等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种类。结合我市近年来农牧业发展形势,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7月2日至8月2日

  联系人:苏日格

  联系电话:0471-4369565

  邮箱:nmjjgk@126.com

  附件:呼和浩特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奖补办法



呼和浩特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聚力推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动首府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大优质农畜产品开发力度,提升农畜产品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农畜产品是指农业农村部及其所属认证机构认证(登记)的良好农业规范(GAP)、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的农产品。

  第三条 奖补对象是指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已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与监管平台,经属地农牧部门组织申报,其产品获得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登记)。

   奖补标准

  (一)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一级认证的,当年新认证1个产品奖补2万元,每增加1个获证产品,奖补1万元,同一奖补对象当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当年新认证1个产品奖补1万元,每增加1个获证产品,奖补0.5万元,同一奖补对象当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获得有机认证的,当年新认证1个产品奖补1万元,每增加1个获证产品,奖补0.5万元,同一奖补对象当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获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的,当年认证1个产品奖补0.5万元,同一奖补对象当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多种认证申请奖补的,按照最高奖补标准发放。如已享受过奖补,再次取得其他优质农畜产品认证的,可以按照较高档次的补齐奖补标准。已享受本级同类型奖补资金或奖励政策,不再按本办法奖补。

   申报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一)在各级专项检查、抽检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相应标志管理办法、转让买卖证书的;

  (三)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不配合行业部门检查、指导、抽检的;

  (五)出现重大环境危害、安全生产事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

  (二)每年集中申报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奖补对象需向所属旗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优质农畜产品认证奖励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上一年度获得的认证(登记)证书(以获得证书时间为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各旗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在奖励补贴申请表中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向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拨付旗县区农牧部门相关资金。

  (五)旗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及时兑付。

  第七条奖补对象应严格保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畜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自觉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要求及规定,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市级和旗县区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把审批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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