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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4-07-12   |   访问次数: 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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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呼人社发〔2024 〕54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标准

  (一)补贴对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

  (二)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就业创业登记证》;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址和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材料);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五)《真实性承诺书》;

  (六)《带动就业人员花名表》及带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七)创业实体概述及《创业项目计划书》;

  (八)企业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全称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号;

  申报补贴时,需提交以上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含截图、收支截图明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与电子版一同上报。

  三、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报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创业所在地的旗县区人社部门申请。

  (二)资料审核

  旗县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正常运营时间、是否首次创业等情况,并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内对比查询。

  (三)公示及资金拨付

  旗县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后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县区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企业账户。

  (四)备案

  各旗县区按规定完成审核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核审批资料复印件1份送达至呼和浩特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四、办理时限

  旗县区人社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申报、审核、备案等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线上办理:呼和浩特智慧就业服务云网站(http://jy.12333k.cn:8088/)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19〕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呼和浩特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真实性承诺书》

  3.《创业项目计划书》

  4.《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关于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1-4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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