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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等违法违规广告的倡议书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4-11-07   |   访问次数: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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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等违法违规广告的倡议书

全区各广告经营主体:

  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进一步依法规范全区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部门特发起以下倡议:

  一、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要坚持正确导向和价值取向,以文明、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要求。

  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三、不为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的酒类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违规广告,不开展相关不当营商活动。

  四、在酒类广告中,坚决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坚决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坚决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民兵预备役的名义或者形象。决不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搞不当营商。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

  五、酒类广告不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

  六、广告内容不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

  七、自觉防范和抵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含有“特供”“内供”“专供”“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内部招待”“党政机关或军队专用、专供”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八、不在广告中变相使用拼音缩写、汉字谐音及大写英文字母等“暗语”来指称党政机关和军队,如“QGRD”(全国人大)、“JD”(军队)等。

  在此,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吁全区广大广告经营主体要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监督,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对发现的“特供酒”等虚假违法违规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让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全区清朗稳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广告市场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11月5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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