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创新平台对重点产业的科技支撑,市科技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16日
呼和浩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2021〕17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党发〔2024〕30号)和《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科技强市推动首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党发〔2024〕18号)要求,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聚焦办好两件大事,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中心围绕首府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建立贯穿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创新平台,解决影响产业持续发展、转型升级等问题,开展覆盖全产业链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源头技术创新、实验室成果中试熟化、应用技术开发升值,为创建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储备力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整合资源、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建设原则,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不同的组建模式。
(一)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由企业牵头建设,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
(二)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三)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政策。
(二)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
(三)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论证认定、运行监测、考核评估、监督检查及调整优化。
(四)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金山高新区等科技管理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申请单位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二)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编制年度报告,协助开展绩效评估。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建设运行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章程(制度),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培育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三)探索运营管理、研发投入及人才集聚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
(四)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支撑保障技术创新中心运行。
(五)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配合做好平台日常监测、统计调度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组建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呼和浩特市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全市长远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首府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的趋势,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
(二)建设主体单位应在呼和浩特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三)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具有稳定科研团队,其中中、高级职称和固定人员均不低于总人数的30%。
(四)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
(五)多个单位联合建设的应当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各方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建设主体单位应当承诺对技术创新中心予以稳定的建设投入。
(六)各建设单位须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创建程序:
(一)规划布局。市科技局围绕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经济发展战略及创新发展规划需求,提出市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方案。
(二)提出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意向。
(三)申请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对照组建条件,择优提出培育对象,组织建设单位研究制定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并出具推荐意见。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措施、工作进展、考核指标、利益分配机制等内容,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
(四)可行性论证。市科技局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开展实地考察,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及建设条件完善方案。专家组由同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构成。
(五)会议研究。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实地考察结果,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会议研究确定。
(六)批复建设。对经会议研究后确定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行文批复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组建理事会(董事会)、技术指导委员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技术指导委员会咨询制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理事会(董事会)由牵头单位、共建单位人员组成,由理事会理事长(董事会董事长)组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规划、重大工程及项目、资金使用、主任(总经理)聘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由中心主任(总经理)、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总经理)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全面工作。主任(总经理)聘用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第十七条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的良性机制。对获得批复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引导技术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相关工作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 创建国家、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一般应已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自批复后,每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按照《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分为自评价和部门评价,其中部门评价分为阶段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批复期满3年的技术创新中心开展综合评价,对分期拨款节点的技术创新中心开展阶段绩效评价,其它年度为自评价。当年已开展部门评价的技术创新中心不再开展自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评价由技术创新中心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自评价工作报告。自评价工作报告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技术指导委员会、中心主任(总经理)决定的年度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重大学术活动、研发方向、研发内容以及下一年工作计划,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部门评价主要对照批复确定的建设方案设置指标体系,包括目标任务完成、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科研产出、经费使用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照《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结果为“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拒绝整改的;
(六)建设主体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七)建设主体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八)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创新中心命名为“呼和浩特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来源: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