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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民委 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发布日期: 2024-04-08   |   访问次数:1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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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民委

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林草局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机制的通知

内财农函〔2024〕233号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民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林草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结合审计结果、国家绩效考评及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衔接资金在分配使用、项目实施、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切实提升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建立衔接资金分配与国家成效考核、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发现问题、项目联合评审结果、资金支付进度的均衡性等挂钩机制,在保持31个国家级脱贫旗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发现问题的盟市、旗县扣减部分资金分配额度,调整到资金使用成效好的地区,充分体现资金分配的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一是衔接资金分配与审计、国家各类考核等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相挂钩,对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及时到位、屡查屡犯的地区扣减资金分配额度。二是资金分配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获评“A”等次的盟市和旗县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三是资金分配与项目联合评审结果挂钩,在测算“政策因素”时运用项目前期谋划和旗县评审得分结果,促进资金分配的客观性、公平性。四是资金分配与资金支付进度的均衡性挂钩,对未达到各时间节点国家支出进度要求的盟市、旗县适当扣减资金分配额度。

  二、建立项目联合监管机制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民委 林草局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内财农〔2022〕379号)有关规定,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进项目按计划、序时进度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各级农牧(乡村振兴)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在机构改革后做到工作无缝衔接、任务承接顺畅,确保巩固衔接有关工作较好完成。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分配使用的衔接资金,要在国家考核的时间节点前15天进行单独调度分析、通报督导,考核节点过后各部门联合印发通报,并将通报结果与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落实考核、绩效评价、资金分配相挂钩,切实压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促进项目实施与资金支出的协调性。

  三、健全资金负面清单制度

  严格落实衔接资金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禁将衔接资金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对发现用于负面清单事项的旗县,自治区在分配下年度资金时直接扣减相应项目同等资金分配额度。

  (一)原则上已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任务,不可用衔接资金进行支持。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二)衔接资金不能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

  (三)中央衔接资金不可用于购买防贫保险,未纳入整合的自治区本级衔接资金可用于防贫保险补助支出;监测预警等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管理的公务用车加油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四)衔接资金不可用于垃圾和污水处理、厕所革命、水利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事项。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自治区已印发的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