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4〕1-172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促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25号)
将“一、打造协同策源地”部分“(四)支持设立科技型企业。”中“优先支持入驻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表述修改为“支持入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
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加强企业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26号)
删除“一、培育创新平台和创新主体”部分“(二)培育科技型企业”中“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我市行政区域以外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表述。
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49号)
删除“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中“(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表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