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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05   |   访问次数: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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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25〕5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方案

  为客观、真实反映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效,持续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摸清全区“达规达限”单位底数,将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和符合视同法人单位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及时高效依法纳统,建立“达规达限”单位常态化动态监测机制,着力夯实统计调查数据根基,全面提升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摸排范围

  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服务业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全部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不包含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纳统时间

  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达规达限”单位纳统时间分年度纳统和月度纳统。其中,年度纳统分2批次进行,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至次年1月;月度纳统分11批次进行,在每年2月至12月开展。纳统入库具体时间以当年国家统计局要求为准,由自治区统计局另行通知。

  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单位要及时依法纳统。其中,新开业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年度、月度均可申报入库,“规下升规上”单位只能通过年度和2月月度申报入库。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排“达规达限”单位。各地区要严格落实统计调查制度,依据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信息和部门信息筛选出的可能符合“达规达限”单位清单,组织相关部门对照“达规达限”单位认定标准开展逐户摸排,核实相关单位纳统条件。对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单位,建立“达标待入”单位库,督促其在最近一个期别申报纳入国家调查单位管理库;对不符合“达规达限”标准,但达到“重点监测”标准的单位,建立“重点监测”单位库,按照统计重点监测单位制度要求,督促其在最近一个期别申报纳入省级重点监测单位调查库,并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在符合“达规达限”条件后及时转入“达标待入”单位库;对不能纳统的单位,要厘清未入库详细原因并及时开展复核,进行分类监测管理。

  (二)常态化动态监测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每年对“达规达限”单位纳统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紧盯纳统时间,提早统筹部署,在全面摸排“达规达限”单位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管理,开展常态化动态监测。同时,要定期组织对新增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单位开展全面摸排,确保定期摸排、常态化动态监测与依法纳统工作同步推进。

  五、组织保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旗县(市、区)及盟市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着力推进本地区“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各项工作。统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做好“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部门协作促进“应统尽统”工作方案》(内统字〔2022〕117号)要求,协同统计部门开展“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不断提升“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质效。

  附件:“达规达限”单位和“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

  

附件

“达规达限”单位和“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

  一、“达规达限”单位认定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二、“重点监测”单位认定标准

  (一)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2000万元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的零售业单位。

  (二)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三)服务业。

  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的服务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服务业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3.年营业收入200万元—500万元的服务业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