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贺海东
2025年12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以及交通工具等,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一边边长4米以上(含4m)或者单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有序、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工作。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公安、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鼓励使用可循环材料和开展高耗能材料节能提升改造。
户外广告设施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相适应,符合消防和建筑安全、城市容貌等标准规定,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数量、规格、类型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光纤、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的;
(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道路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
(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的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
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组织现场勘察,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设置大型电子显示装置的结构设计图还应当包含具备感知功能的安全预警系统;
(五)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许可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所得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用途、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申请设立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含电子显示屏)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
设置期限届满需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办理机关申请。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于活动结束后两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闭启灯光照明设施,并保持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
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设置联网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要求,设置人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及时检查设施网络连接安全情况。
阅报栏应当每日更新报纸,公益宣传栏(牌)应当定期更新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拆除: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设置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间内许可被撤销或撤回,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被撤销或撤回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三)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间,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期内闲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并鼓励设置人自行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维护要求或擅自变更设置方案的,应当书面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许可的用途、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色彩等内容设置,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属旗县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2007年7月1日施行的《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