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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1-15   |   访问次数: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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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

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财会〔2025〕1715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盟市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相关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服务质量,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协同推进税费征管“强基工程”,2025年12月至2026年9月,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紧紧围绕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财政、税务部门间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优化涉税服务市场环境,有效防范涉税风险,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加强政策协同、完善工作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强化协作联动,推动全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有力有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提升执业质量,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制度衔接。盟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立足本地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实际情况,加强政策制度的沟通交流协作,促进本地执法依据和行业监管政策制度统一协调。坚持源头治理,共同分析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相关法规政策制度性问题,及时总结、提出调整的意见建议,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法规政策制度持续优化。

  (二)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和涉税业务信息共享。交换信息的起始时间为2026年1月至2026年7月,试点期间每月交换1次,之后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交换信息暂时采取手工交换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实施两部门系统数据接口自动交换。交换信息在自治区层面进行,两部门分别将交换信息筛选后对口向盟市发送,盟市再向旗县(市、区)发送。财政厅将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职从业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机构状态等)推送至内蒙古税务局;税务局通过信息比对,督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未纳入监管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并按时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内蒙古税务局将纳入监管提供代理记账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息(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机构服务状态、发现的个人代账信息等)推送至财政厅;财政部门督促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注册登记,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违规个人代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向社会发布关注函。

  (三)联合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专项检查。盟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在2026年1月31日前印发联合监管实施细则,制定检查计划,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质、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情况,执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8号)情况,委托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及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并就业务逻辑一致性、纳税申报及涉税业务质量出具检查结论。旗县财政和税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对象一致时同步进驻,检查对象不一致时分别进驻,检查结果交换共享。

  (四)推动开展联合行政处理处罚。旗县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依各自部门执法标准,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会商研究,分别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五)加强执法标准衔接。自治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统一全区高频违法事项裁量幅度和裁量阶次,防止过罚不相适应、类案不同罚。将聚焦执法争议大、复议诉讼风险高的高频违法事项,制定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建议,统一全区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标准。

  (六)推动企业登记环节明确会计工作组织形式。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会商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在企业登记环节,明确企业会计工作组织形式,区分登记单位是否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七)协同开展信用评价管理。财政和税务部门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协同与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是财政部等四部委确定的代理记账信用评价试点,代理记账行业信用评价工作2025年底启动,2026年1-6月组织实施,届时内蒙古税务局将协助筛选2025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积分情况交付财政部门作为信用评价的指标之一。财政部门按年度向税务部门反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此项工作在自治区层面进行。

  (八)强化对会计软件的合规管理。盟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按照《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要求开发的会计软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压实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合规责任,促进代理记账机构提升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合规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会同内蒙古税务局指导协调试点工作;负责代理记账行业执法标准制定及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制度的研判;负责财政监管信息系统应用与信息共享;组织联合开展全区试点工作督查抽查、综合评估和试点总结,指导盟市财政部门开展联合监管,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

  (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参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同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协调试点工作;负责制定对涉税专业服务的执法标准及相关监管制度研判;负责税务监管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全区试点工作督查抽查、综合评估和试点总结;指导盟市税务部门开展联合监管,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

  (三)盟市财政局、税务局:联合负责本盟市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地区联合工作机制;实施共享信息发送、联合检查、风险处置等各项工作;及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经验、问题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10月-12月):自治区层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召开培训会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1月-2026年7月):盟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全面开展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风险预警处置和处理处罚等各项工作,落实试点任务。每月10日前依附件2模板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6年8月-9月):8月底前,盟市和旗县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形成总结报告逐级对口报送;9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分别总结全区试点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是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盟市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月度情况,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成立联合工作组。自治区财政厅与内蒙古税务局联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明确试点工作适用的法规制度,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价。盟市相应成立由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试点联合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地区试点任务的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政、税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制度和执法标准的衔接事项,会商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参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试点任务完成后各地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试点期间组建的临时议事机构要及时解散,交流工作机制转入常态化。

  (三)保障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共享机制稳定运行和交换数据安全。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联合监管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改革氛围;按月度向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报送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开展督导考核。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经报备批准后开展检查、抽查、督导和评估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将不定期督导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和检查评估,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盟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也要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检查旗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检查工作质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月报(模板)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