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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6-2028年

 发布日期: 2026-01-19   |   访问次数:2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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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等十一部门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内科成字〔2026〕1号

各盟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8年,高效协同、富有活力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基本形成,成功转化一批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求、支撑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各类科技创新平台100家,孵化科技型、创新型企业1000家,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金额300亿元以上,激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动能,提升新兴产业科技创新能级,开辟未来产业新赛道。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1.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以“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双方约定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和支付科技成果评估、知识产权维持等相关费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自主转化。

  2.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改革。推动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国企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由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产权登记、分割确权、使用处置、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等单列管理体系流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成果资产持有单位自主决定,按规定予以尽职免责。

  3.推进“先使用后付费”试点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将已实施成果赋权并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对在蒙科聚平台上完成交易的许可方、承接方分别按积分政策给予支持。

  4.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或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相结合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等方式,入股或成立与所在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

  5.推动科研单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评估的重要参考指标。健全研发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之间的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允许将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技术转移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绩效。鼓励有条件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实际,整合利用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科技成果转化公司,作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持股平台,代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的股权代持和托管运营,出资、融资组建产业化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实现从知识产权到股权的全流程贯通式管理,推动科技成果加速产业化。

  (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6.支持校企共建联合研发机制。采取“校招共用”、“院招共用”的方式组建联合研发团队,实行高校院所+企业“双负责人”、科学家+工程师“双导师”制,聚焦企业场景技术需求,共同凝练科研问题,合作研究的成果在企业直接转化。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取酬,促进人才共享。依托蒙科聚平台组建30个左右科学家+工程师团队,启动“科技副总”“产业教授”计划,3年内引进10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担任“科技副总”“产业教授”,并运用蒙科聚积分予以奖励。

  7.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目标牵引。坚持成果导向,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建立以企业为创新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攻关的组织模式,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揭榜挂帅”等重大项目,须明确约定成果转化目标、期限。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先投后股”项目,完善成果评价机制,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进程,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8.促进国有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自治区国有企业承担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转化或利用自有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立的科技型企业,支持其通过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方式对科技骨干员工进行中长期激励,企业实施岗位分红和项目分红所需支出不纳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鼓励国有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投入成果转化相关工作,计入研发费用。推动自治区国有科技型企业逐步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开放主业领域场景,吸引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强化场景牵引和协同创新。

  9.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赋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提前介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股权设计、团队搭建、产品规划、供应链匹配等环节,助力转化孵化企业。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且发展潜力大,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创办的企业,加大投资并购力度,开放应用场景,先试首用创新产品,助力其改进工艺流程、加快进入产业链和供应链。

  10.支持科技成果入园进区。推动高新区、农高区、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园区打造市场化程度高、专业能力强、机制灵活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升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承载力。鼓励各类园区运用蒙科聚平台,发布应用场景、优惠政策和产业化资源,举办科技招商等活动。对成功招引科技成果项目入园入区转化的,按项目实际投资到账金额,择优给予园区管委会或运营机构支持。加快培育拓展应用场景,支持园区牵头开放重点产业领域的应用场景,建设一批标杆式应用场景,每年遴选5-10个标杆应用场景、认定一批场景应用友好单位,加快以应用场景吸引科技成果转化,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转化应用条件。

  11.引导科技人才携成果转化。依托蒙科聚平台,每年引育一批高端创新团队到我区落地转化。鼓励区内外大院大所科技人才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自治区创办、领办科技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上的,给予积分奖励支持。对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自治区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给予20%的积分奖励支持。优化提升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水平,加大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海外人才积极参赛,吸引海内外科技人才转化落地科技成果。

  (三)激发科技成果转化要素活力

  12.发展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契合市场需求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缓解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银行加快开发成果转化贷等配套信贷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加大成果转化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完善蒙科聚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机制,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精准对接,强化咨询、评估、尽调、融资等全链条服务,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融资增信赋能。支持国有创业投资基金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加强合作,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构建面向市场的科创孵化和产业投融资机制。

  13.拓展成果转化承载空间。推动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或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蒙科聚成果转化集聚区。支持高新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创新高地,聚焦主导产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开放应用场景,培育建设一批自治区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引导有条件的盟市与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建设科创飞地,促进科技成果异地孵化、本地转化。

  14.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积极发展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鼓励优先采购科技成果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的带动作用,允许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形成的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创办的企业,形成新产品并首次获得的市场化订单、规模化订单以及首次开展的品牌场景应用择优给予支持,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

  (四)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15.加强概念验证平台和中试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和中试基地,经自治区备案后给予支持,之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支持。在蒙科聚平台开放原值10万元及以上自治区大型仪器共享资源,提供面向设计开发、概念验证、中试熟化、试生产、产业化生产全过程的检验、检测、分析、测试、标准、认证等服务。按照年度累计技术服务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5%对大型仪器共享服务使用方、提供方分别给予蒙科聚积分奖励。

  16.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建设蒙科聚平台升级版,引导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和技术交易组织、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集聚;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深化平台创新与应用,提升数智化服务能力。建立科技成果定期发布机制,打造蒙科聚成果发布会品牌。持续加强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建设,优化挂牌交易、拍卖、结算等标准化、数字化交易流程,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逐步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等的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对技术经纪(经理)人、服务机构按服务业绩予以支持,加快形成全周期、全链条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17.壮大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依托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畅通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聘通道,允许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职称评定,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评选的主要依据。建设能力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支持自治区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要在自治区党委科技委领导下,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要履行好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办公室职责,强化工作统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及时协调指导解决各盟市、各有关单位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深化任务落实。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制定年度重点任务清单,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清单台账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要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完善机制、创新政策,加大资源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见到实效。

  (三)强化尽职免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注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投资中试失败、初创企业清算的项目,若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纳入国有资产损失追责范围,按规定予以尽职免责。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讲力度,加强优秀人才、创新举措、典型案例宣传推介,营造社会广泛关注、各方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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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