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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做好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15   |   访问次数:2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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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函〔2026〕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职责一并划转。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孵化器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要求,推动原国家级孵化器升级发展,支持其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对标达标。同时,按要求组织做好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申报相关工作。

  二、自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中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17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