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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16   |   访问次数:969    |  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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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通过国家局外网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为发电子邮件至邮箱weis@tobacco.gov.cn,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联系人尉帅。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

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级局: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合理引导社会投资,防范化解产能过剩问题,现将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企业,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二、严格控制卷烟纸、烟用醋纤滤嘴棒市场准入。除确有重大技术创新,拥有国际领先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具有明显的经济技术优势的,原则上不再新办从事卷烟纸、烟用醋纤滤嘴棒生产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用丙纤丝束和烟用丙纤滤嘴棒属于落后产品且产能已严重过剩,今后不再新办从事烟用丙纤丝束、烟用丙纤滤嘴棒生产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若未来烟用物资产业格局出现变化,供求关系发生重大转折,产能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将根据新情况调整上述要求。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0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物资生产企业

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完善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的政策,我局起草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制定目的

  细化具体的产业政策条件,明确审批依据,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通过法治化手段科学合理调节烟用物资产业格局,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合理引导社会投资,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当前烟用物资产业生产经营和供求关系的实际情况,细化烟用物资产业的政策要求。

  《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符合国家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制定经过和主要内容

  经过调研、座谈、论证、起草和多次修订,形成了本《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同意的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投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二)除符合特定情形,原则上不再新办从事卷烟纸、烟用醋纤滤嘴棒生产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不再新办属于落后产品且产能已严重过剩的烟用丙纤丝束、烟用丙纤滤嘴棒生产企业。

  (四)供求关系和产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上述政策将作出调整变更。

  四、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论证结论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烟用物资市场准入条件平等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未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条件,未设置超出需要的准入条件,未对不同经营者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经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符合烟用物资产业现状和行业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来源: 烟草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