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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0-12-16   |   访问次数:11349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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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担保能力,加强和规范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区融资担保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5〕30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筒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业务可能产生的代偿风险,按照当年新增担保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的资金。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不在补偿范围。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农牧厅已制定单独“一补一奖”支持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业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内财农〔2020〕624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机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补偿标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高于80%和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高于50%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测算,单户每年最高可按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低于80%和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低于50%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测算,单户每年最高可按不超过5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条 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

  第八条 对当年累计担保代偿率高于5%的,不予补偿。(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余额x100%)。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三)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四)必须是纳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除外)。

  (五)被担保人应是在自治区境内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且担保的项目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按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

  (一)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应反映当年新增担保额、同比增幅、申请风险补偿金额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内蒙古自治区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担保业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报告期末新增担保额;

  2.与报告期末新增担保额相对应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3.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最大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百分比;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最大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百分比;

  4.年平均担保费率;

  5.年末担保代偿率。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监管规定,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等进行审核,确定风险补偿金额和办理资金拨付。

  (一)旗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财政部门。

  (二)盟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旗县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调整的另行发文通知。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处理。

  (三)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盟市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指标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向自治区本级融资担保公司和盟市财政部门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四)盟市财政部门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拔付到盟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和旗县财政部门。

  (五)旗县财政部门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本级融资担保公司。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须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保费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发文),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公司,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补偿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2013〕230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xx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年末担保贷款明细表

3.承诺书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