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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 资格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3   |   访问次数:206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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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 资格库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1〕87号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落实好“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在2019年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基础上,需对我区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清理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单位自查。2021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本单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也要同步开展自查清理,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预算部门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2021年3月10日到3月15日期间,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人自查和清理情况,重点选取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开展核查。具体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自治区财政厅也将对自治区本级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清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二)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社会公众也可从2月1日起向财政部邮箱mofhkx@126.com或自治区财政厅邮箱inermgzfcgc@163.com反映违规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三)报送清理成果。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情况,于2021年4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2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