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19   |   访问次数:1683    |  来源: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1.2制定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

  2.1指挥部构成

  2.2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办公室构成

  2.3指挥体系职责

  2.3.1指挥部职责

  2.3.2应急办职责

  2.3.3成员单位职责

  2.4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专家组构成与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机制

  3.2预警分级

  3.3预警监测

  3.4预警通报

  3.5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1.1 分级响应

  4.1.2 指挥联动

  4.1.3 信息报送

  4.1.4 军地联合保障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首报

  4.3 Ⅰ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4.3.2 Ⅰ级响应启动

  4.3.3 Ⅰ级响应行动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4.4.2 Ⅱ级响应启动

  4.4.3 Ⅱ级响应行动

  4.5 Ⅲ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4.5.2 Ⅲ级响应启动

  4.5.3 Ⅲ级响应行动

  4.6 Ⅳ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4.6.2 Ⅳ级响应启动

  4.6.3 Ⅳ级响应行动

  4.7 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原则

  4.8 网络拥塞处理

  4.9 信息通报和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征用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技术支撑保障

  6.2 应急通信队伍保障

  6.3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6.6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6.7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注释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 预案施行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通信网络事故抢修恢复通信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满足通信网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需要,确保全区通信网络运行安全、稳定、畅通。

  1.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自身故障、人为因素造成的通信网络或业务中断等情况,需要抢修恢复通信网络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依靠科技、保障有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自治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牵头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基础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基础电信企业)通信网络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是本企业为做好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工作而制定的预案,应当报送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备案。

  2 应急指挥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成立以事发地人民政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为主的临时现场通信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临时现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1指挥部构成

  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能源局,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基础电信企业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

  2.2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办公室构成

  指挥部下设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办主任由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指挥体系职责

  2.3.1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全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调集通信保障力量和装备物资,协调驻区各级部队支持地方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2.3.2应急办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跨省(区、市)、跨企业通信保障,协调军地联合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分析评估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工作形势,落实指挥部议定的通信保障工作安排,指导全区通信保障工作。

  (3)负责应急信息分析、汇总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处置方案,向指挥部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4)经指挥部批准,通报、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3.3成员单位职责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通信应急保障指挥、组织和协调;指导基础电信企业等单位开展通信网络事故应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争取国家灾害重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对应急保供的重要民生商品进行价格监测。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抢险救灾所需医药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通信物资以及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通信中断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为通信保障行动提供道路通行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为通信应急保障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应急通信物资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和优先通行;协助调度应急运输车辆,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受困人员的疏散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汛情、水文干旱监测,并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和相关监测信息。

  自治区应急厅:协助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电力、能源企业优先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油料供应。

  内蒙古地震局:负责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可能引起重大通信中断的地震监测信息,及应急处置期间的地震震情、趋势判断等信息。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并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相关监测信息。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信物资铁路运输支持及运输通行保障。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紧急运送应急通信物资。

  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力量,必要时协调驻区各级部队参加通信应急保障行动。

  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力量协助参加通信抢修;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基础电信企业: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和应急办报告本企业通信应急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应急需要,对其他电信企业提出的需求及时给予支援;建立本企业通信应急保障预案体系,落实指挥部和应急办有关通信保障工作部署。

  2.4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专家组构成与职责

  应急办下设通信网络事故应急保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通信和网络运行安全技术以及应急通信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决策咨询任务,提出通信应急保障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和应急办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机制

  基础电信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应当贯彻落实网络运行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运行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网络抗毁能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2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影响的范围,将通信网络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严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及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Ⅱ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省(区、市)内2个及以上盟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Ⅲ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盟市内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Ⅳ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旗县(市、区)通信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响应级别。

  3.3预警监测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与气象、水利、地震等有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获取雨情、水情、险情等各类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汇总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信息。必要时由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和进行风险评估。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3.4预警通报

  通信预警由指挥部确认并通报。预警通报采用文件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等方式,事后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补报。

  3.5预警响应

  (1)Ⅳ级预警响应。基础电信企业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预警区域内网络运行状态监测和设施巡检,每天向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

  (2)Ⅲ级预警响应。在Ⅳ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应急办和基础电信企业实行24小时值班,携带卫星电话、对讲机等装备提前预置到重点保障区域。制定预警区域保障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调度方案。

  (3)Ⅱ级预警响应。在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定跨盟市调度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工作方案,并做好支援准备。

  (4)Ⅰ级预警响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在Ⅱ级预警响应基础上,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协同应对。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1.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由高到低设定Ⅰ(特别严重)、Ⅱ(严重)、Ⅲ(较严重)、Ⅳ(一般)四级通信保障响应等级,通信保障响应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2 指挥联动

  指挥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盟市、跨部门、跨企业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组织协调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建立通信保障机动队伍。临时现场领导小组成立后,事发现场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物资等接受临时现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调配。

  4.1.3 信息报送

  根据通信保障响应等级启动信息报送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根据相关内容、时限、频次等要求要将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等情况按照通信保障响应等级要求进行报送。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的应对措施等。

  应急办负责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4.1.4 军地联合保障

  当突发事件造成军地一方出现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另一方予以紧急支援。

  必要时,指挥部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军地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统一组织军地重要用户的通信保障和线路、设施抢修恢复工作;临时现场领导小组落实指挥部有关要求,组织协调解决重要通信保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首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应当立即了解通信网络运行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对通信网络影响范围;应当于30分钟内将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办。应急办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于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指挥部。

  4.3 Ⅰ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自治区通信保障Ⅰ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并造成2个及以上省(区、市)间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特别重大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涉及内蒙古自治区的。

  4.3.2 Ⅰ级响应启动

  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

  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3.3 Ⅰ级响应行动

  指挥部、相关省(区、市)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

  指挥部立即组织会商,了解有关情况,制定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协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应急通信道路交通、能源供应优先保障。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发布应急通信保障宣传口径内容。

  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指挥部的决策,向相关基础电信企业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研究提出应急装备、通信线路等资源共享和跨企业支援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按照指挥部要求派出保障队伍进行跨企业支援。每2小时向指挥部和应急办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指挥部与事故相关省(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协调相邻省(区、市)组织辖区内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集结待命,准备协助通信抢修保障和跨省(区、市)支援。

  成立临时现场领导小组,主动了解通信保障需求:

  (1)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启动与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

  (2)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

  (3)及时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报送指挥部。

  (4)根据事态发展和通信应急保障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对军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的使用需求。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自治区通信保障Ⅱ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自治区内干线网络中断、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自治区内2个及以上盟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重大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涉及内蒙古自治区的。

  4.4.2 Ⅱ级响应启动

  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

  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副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4.3 Ⅱ级响应行动

  指挥部、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

  指挥部组织会商,制定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协调组织跨盟市、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应急管理、水利、地震、气象、公安、武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应急保障工作。发布自治区应急通信保障宣传口径。

  应急办落实指挥部的决策,向相关基础电信企业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本企业应急机制,并按照指挥部要求,派出保障队伍进行跨企业支援。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每4小时向指挥部和应急办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必要时,成立临时现场领导小组,负责通信现场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4.5 Ⅲ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自治区通信保障Ⅲ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盟市级网络中断、盟市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地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较大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涉及内蒙古自治区的。

  4.5.2 Ⅲ级响应启动

  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后,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应急办主任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5.3 Ⅲ级响应行动

  应急办、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

  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发布自治区应急通信保障宣传口径。应急办向相关基础电信企业下达通信保障任务,并督促落实。

  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当地通信网络运行情况、应急通信保障队伍、装备等资源和现场通信保障需求,给予支持和帮助。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本企业应急机制,并做好通信保障队伍跨企业支援准备。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每天2次向应急办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4.6 Ⅳ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自治区通信保障Ⅳ级应急响应:

  (1)公众通信网旗县级网络中断,造成全旗县(市、区)通信大面积中断的。

  (2)满足《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中一般事故划分条件的。

  (3)国家应急通信保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涉及内蒙古自治区的。

  4.6.2 Ⅳ级响应启动

  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标准后,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应急办副主任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6.3 Ⅳ级响应行动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启动24小时值班,及时向应急办报告通信保障信息。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指导当地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每天向应急办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4.7 通信保障和抢修恢复原则

  各部门单位在执行通信保障和抢救恢复工作时,应当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进行。

  4.8 网络拥塞处理

  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电信网络业务量持续大幅激增造成网络拥塞的情况,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在本企业预案中制定业务疏导方案,并报送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备案。基础电信企业在抢修期间和抢修结束后,应当及时监控网络荷载情况并采取有效手段疏导网络瞬时并发业务量,确保业务接续正常。

  突发事件导致网络拥塞时,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立即启动预案,并在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4.9 信息通报和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并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信保障信息。

  4.10 应急结束

  应急办根据通信网络恢复情况,适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对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和客观公正的调查与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5.2 征用补偿

  (1)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

  (2)因网络自身故障、人为因素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企业承担,如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相关费用;处置突发事件(如洪水、地震等灾害)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3)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根据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情况,对电信企业利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核减。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基础电信企业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

  相关成员单位及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灾后调研,对通信设施受灾损失情况作出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指挥部。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技术支撑保障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应急通信指挥调度中心负责应急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维护,组织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建设,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应急会商和指挥调度等工作,全面提升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效能。基础电信企业提供支撑服务。

  6.2 应急通信队伍保障

  指挥部、应急办应当加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针对应急通信保障事件的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不断提高通信保障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各自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团队及相关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其中国家一类通信保障队伍建设严格按照国家一类通信保障队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3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企业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负责将应急通信保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应急通信保障机制。

  有针对性地配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在内的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小型、便携、自主可控的卫星通信设备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天、空、地一体,能够快速独立组网的应急通信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装备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

  6.4 交通运输保障

  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为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和船只优先通行。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应急通信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保障,并减免相关通行费用。

  6.5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电力、油料等生产供应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供油等能源需求,电力、油料、天然气等相关生产、供应企业负责优先保障应急通信设施的用电、用油、用气等需求,确保通信枢纽、重要局所、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能源供应。

  6.6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及时到位,保证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及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6.7 资金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通信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运营单位:呼和浩特市华远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版权信息: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