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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5-07-18   |   访问次数:1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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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25〕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治水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进一步健全“四水四定”实施机制,完善“以水定绿”管理措施,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为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和办好两件大事提供水安全保障。

  到2025年底,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水资源管控目标责任体系全面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水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加强,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96.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2%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3%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以上。到2030年,基本实现人口、经济与水资源均衡发展,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全区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管控指标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8以上。

  二、强化刚性约束,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一)严格区域可用水量管控。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用水总量管控指标体系,加快完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水量分配,明确各行政区取自不同河湖及调水工程的地表水可用水量,合理确定各管理单元地下水可用水量以及各旗县(市、区)非常规水源的最低利用量。各旗县(市、区)将用水量控制指标分水源、分行业细化分解到基本用水户和用水单元,完善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严守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及可用水量上限。(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强化河湖生态水量管理。依据水资源禀赋和生态保护需求,合理确定重要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水量、水位,下同),建立健全河湖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强化河湖生态流量调度管理,确保重要河流生态流量满足目标要求、重点湖泊生态水位和水面面积维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分工负责)

  (三)加强地下水“双控”管理。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管理,科学制定管控目标,定期开展地下水管理单元水量、水位评估,严格执行地下水水位动态通报制度。各管理单元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管控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四)实行水资源用途管制。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统筹配置生活、生态和农业、工业等行业用水,优质可靠的供水水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禁止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保障粮食安全用水,优化配置生产经营用水。(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五)增强水资源调配能力。积极争取黄河“八七”分水指标调增,大力推进黄河流域盟市间水权转让和用水权交易。加快推进引绰济辽二期、内蒙古支线等水网骨干工程建设,确保引绰济辽工程2025年底前通水。大力支持再生水、疏干水配套工程建设,提升非常规水配置力度,到2025年底,全区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7.68亿立方米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三、坚持以水定城定人,优化城镇布局和人口规模

  (一)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指导监督各盟市、旗县(市、区)贯彻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根据水资源约束底线和利用上限,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引导人口、产业和用地合理布局,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的倍数以内,推动人口均衡发展、城市居民增长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协调。(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调整水量分档、确定加价标准。建立健全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快实施老旧破损供水管网改造,持续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到2025年底,改造老旧破损供水管网400公里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三)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科学设置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坚持以水定地,促进水土资源相协调

  (一)合理确定农业灌溉规模。指导监督盟市、旗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和粮食安全,优化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合理确定农业灌溉规模及布局,推进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在不突破耕地保护目标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有序退出违规开发新增的灌溉面积,水资源超载地区适度退减灌溉面积。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不得布局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灌溉用水量,因国家战略确需新增灌溉面积的,应当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补充耕地的,应科学论证是否具备农业种植的水资源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分工负责)

  (二)加强农业高效节水。大力实施以高效节水灌溉为主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把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加快推进河套、镫口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广泛推广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覆盖保墒、抗旱保水等农艺节水技术。积极发展低耗水、耐旱作物和抗旱品种种植,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型农业,推动以生态循环为主导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到2025年底,新增农业节水能力2.7亿立方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分工负责)

  (三)压减灌溉超用水量。持续推进西辽河流域和鄂尔多斯台地等重点地区水资源超载(超采)综合治理,通过实施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调整种植结构、置换水源、逐步退减不合理灌溉面积等措施,到2025年底压减地下水开采量3.3亿立方米,到2030年推动地下水超采区基本实现采补平衡。科学评估、统筹安排秋浇和春汇非生育期灌溉用水量,合理压减“浇白地”用水量,着力解决“大水漫灌”问题。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按方收费、超用加价,引导农民种植科学用水、自主节水。(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五、坚持以水定产,推动产业适水发展

  (一)优化产业发展布局。指导监督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本区域可用水量,合理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工业、能源、农牧业、林草业等各类产业规划以及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编制部门应同步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报规划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于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调整规划内容和规模;在规划报审过程中,规划衔接主管部门应将开展水资源论证作为衔接的前置条件。坚决遏制盲目上马高耗水项目,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用水审批。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开工前手续,需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水资源超载地区严格落实取水许可限审限批要求,严控新增取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草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

  (二)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鼓励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节水技术装备,推动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创建节水型企业、园区,按规定严格复核。支持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分流管网、污水集中处理、再生水回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节水贷”、“水权贷”等金融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改造。支持合法用水户将自主节水量进行水权交易。深入推进乌海市国家级水预算管理试点,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工业水预算管理试点。到2025年底,新增节水能力413万立方米,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水利厅分工负责)

  (三)强化服务业用水管控。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要强化服务业用水定额管理,从严控制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等行业计划用水管理,限制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加大高耗水服务业再生水利用比例。依法查处洗车场私自凿井、盗用地下水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六、坚持以水定绿,科学开展国土绿化

  (一)推进国土绿化量水而行。充分考虑天然降雨条件以及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承载能力,尊重自然规律,合理配置林草植被类型和密度,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加强林草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和节水林草科技产品推广应用。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保障好“三北”工程等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合理用水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水利厅分工负责)

  (二)加强城市绿化用水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优先使用水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方式,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植被,合理安排灌溉频次,严控城镇景观用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依法依规处置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绿化水源井。(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不折不扣完成相关任务目标。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定水”责任,加强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生态环境、林草、能源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落实“四水四定”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推进“四水四定”有效落实。把“四水四定”落实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对落实“四水四定”不力的地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全民节水护水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2025年7月11日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