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6年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2026年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合作领域)
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力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办好“两件大事”重大部署,加快推进区域合作深化行动,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立足区域发展、领域特色、行业分布等优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内科资字〔2024〕75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9号),组织实施2026年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合作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现将项目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本批次申报的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合作领域)分为国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两类。合作形式包括联合攻关、成果转移转化、成果示范推广、创新平台建设等。
(一)申报单位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含)前。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应具有完善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原则上应是项目任务主要完成单位,并与区外(国外)单位联合申报,探索创新合作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
3.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项目,需生产和经营情况良好,并提供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2年的,需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4.申报单位应设立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多个项目统筹设置1个科研助理岗位,也可每个项目设立1个科研助理岗位。
5.政府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得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5年9月24日以后出生),项目负责人(两院院士除外)将在项目实施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2.如聘用非本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聘用有关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3.项目负责人已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在研2项及以上的,不得申报(自然科学基金、揭榜挂帅、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科技领军等项目负责人不在限项范围内);同一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选取本征集通知中1个类别进行申报。
4.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要研究人员,须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项目中。鼓励有能力的45周岁(含)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5.政府部门(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
(三)申报项目
1.国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代码1001)重点支持区内创新主体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区域研发合作,聚焦融入京津冀协同创新体系和长三角、粤港澳地区科技创新合作,引导实施一批创新合作示范项目,推动相关成果在自治区落地转化。优先支持京蒙协作“科技创新倍增计划”标志性合作项目、对外科技交流对接活动中签约落地合作项目等前期已有较好合作基础的项目。
2.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代码2001)重点支持区内创新主体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的联合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共建等合作,优先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11基地)、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依托单位申报的项目。
3.项目可下设课题,课题数量不超过3个(含),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含)。
4.申报单位自主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至少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5.申报项目重点突出技术攻关和应用研发,技术攻关方面应聚焦解决制约地区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开展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应用研发方面应聚焦适用性好、创新性强、成熟度高、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的科技成果,推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科研成果应用研发。
6.项目主要考核指标应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等标志性成果的研究开发及应用,以及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平台建设等标志性指标。以论文发表作为主要研发目标的项目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项目所形成的核心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应归内蒙古自治区独有或共有。
7.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只能申报1个科技计划类别,不得通过变化项目名称申报,不得跨计划类别重复申报。对于在以往财政资金(含其他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机构(如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省市自治区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创新点。
8.国内科技合作项目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项目实施周期均不超过3年(含)。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项目,应具备资金配套能力,须提供不低于财政资金1:1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9.联合申报项目须提供联合申报协议。项目参与人所在单位非牵头单位的,均视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有效期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分别签订协议,协议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和签署日期等。与国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须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版协议(或协议中文译文)。
10.申报单位提出的科研任务须与项目申报经费相匹配。财政科技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原则上区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过半。
11.所有以人体为研究对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
1.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人员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信用领域“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和弄虚作假。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的项目类别由不同的申报人或者申报单位提出,不得将已获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报。如发现信息不实、重复申报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将取消当年申报及项目立项资格,并视情况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2.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人员应遵守科技伦理准则。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涉及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应按要求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
二、申报流程
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https://f.nmkjt.org.cn)网上填报,其他方式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书可注册登录后在系统内下载)
(一)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8:00至2025年11月14日16:00.申报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关闭。
1.申报单位管理员账号
已注册账号单位可直接登录;新申请的申报项目单位登录网址,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并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单位管理员账号。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注册地申报项目单位账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申报账号。
2.申报单位申报人账号
申报人账号由单位管理账号自行分配,项目申报人应通过申报人账号申报项目,不允许通过管理账号直接申报项目。
3.在线提交
项目申报人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大小不超过10M,彩色扫描为PDF格式),提交至单位管理账号(所报材料均不能涉密);申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账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4.在线签章
申报书中项目牵头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或个人签字)均使用电子印章,由申报单位管理员统一签章。请在申报截止前办理好电子印章(建议提前7天以上,登录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官网:http://ws.nmgca.com:8880办理)。相关附件所需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或个人签字)无需电子印章,线下盖章、签字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系统。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1.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相符性进行初审。
2.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部门管理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属地方管理的,由盟市科技局审核推荐。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自治区高等院校(属于一级预算单位)和科研院所、无主管部门的其他自治区单位,由单位内部审核后直接推荐。
3.项目申报实行限额推荐。国内科技合作项目推荐限额为各盟市7项,其他推荐单位3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推荐限额为各盟市4项,其他推荐单位3项。
4.请各归口管理部门于2025年11月21日16:00前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推荐文件扫描件和系统生成的推荐项目清单(盖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
三、申报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25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