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人民调解大有可为——全国工商联、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详解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发布日期: 2018-04-18   |   访问次数: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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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工商联 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近日印发。为何出台商会人民调解意见?意见明确商会人民调解的范围有哪些?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对纠纷调解有哪些需求?4月17日,全国工商联、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对意见进行解答。

  问:为何出台商会人民调解意见?

  答:目前,我国有近2500万家私营企业,6000多万个体工商户,他们在生产经营管理、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多发,自身化解纠纷能力弱,是社会治理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是工商联加强法律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实际举措。通过大力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使商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问:意见明确商会人民调解的调解范围有哪些?

  答: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

  问: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对纠纷调解有哪些需求?

  答:当前,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矛盾纠纷主要有:企业内部的劳动合同、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休息休假及经济补偿赔偿等劳动争议;合同履行、承揽定作、货款赊欠、工程劳务等合同纠纷;企业与厂区周边在施工扰民、道路使用、“三废”排放等产生的相邻纠纷;涉及企业股权、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商品(服务)消费、房屋租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这些矛盾纠纷依靠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的力量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往往会寻求商会帮助。

  问:意见对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由商会组织依法设立。要坚持以基层为主,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一刀切。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包括“商会组织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

  问:意见对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提出哪些要求?

  答: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灵活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商事调解规则、惯例,不断增强商会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加强专家库建设,创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

  问:意见对工商联、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各级工商联要切实履行商会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