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

 发布日期: 2025-10-16   |   访问次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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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25〕11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我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对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现行内财行〔2017〕2091号文件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培训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重要提示

  《办法》共二十六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同时废止。

  三、问题解答

  1.区外培训执行培训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是否应明确各地标准?

  各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会随着当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发生变化,无法在《办法》中固化。各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属于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区外各地的培训费标准可上网查询。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什么标准执行?由谁承担?

  根据《办法》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由培训承办单位承担。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参加该次培训的标准执行。

  3.是否允许参加收费培训?培训费标准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和严格审核单位所属人员参加收费培训,不得批准参加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种中介机构及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培训班。确因履行岗位职责需要参加的、上级组织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收费培训,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本单位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同志批准后,可以报销培训费用,报销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

  4.行业特殊技能类培训费标准能否上浮?具体比例是多少?

  根据《办法》第九条 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且培训需花费较大的技能类培训,如购置标本、试剂以及进行实操演示、演练,现场做试验等特殊类培训,根据需要,可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如在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举办,可在培训费原有综合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40%。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咨询。

  政策解读员:张立欣、戴睿东、张田颖

  政策咨询电话:0471-4192053.0471-4862609.0471-6944911

  政策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