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2-29   |   访问次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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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出台背景

  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但由于疫苗固有特性和个体差异等因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对受种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为建立依法、科学、及时、有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处置机制,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部分:总则、补偿范围及标准、诊断和鉴定、受理与补偿程序、附则。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基本原则,各部门职责和补偿费用来源。补偿范围及标准对调查诊断和鉴定为死亡、残疾、四级或一过性损伤的,明确了补偿项目和金额。诊断和鉴定明确了调查诊断主体、鉴定申请程序、时限和费用承担等。受理与补偿程序明确了受理主体、申请时限和材料,补偿流程及时限,争议处理方式和资料存档要求。附则明确了行政处罚、统计口径来源、实施时间等。

  三、重点政策解释说明

  (一)明确补偿费用来源。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因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二)对补偿范围进行细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项目及费用标准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中认定的损害程度予以确定。时间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作出时间计算。补偿范围方面扩展了补偿项目,新增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内容。最高补偿年限达20年。

  (三)诊断和鉴定程序。按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程序,实行“一级诊断,两级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调查诊断、鉴定期间,当事人的诊疗费等一切费用先由当事人支付。

  (四)疫苗补偿争议处理。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受种者经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需要补偿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确定补偿金额。受种方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施行日期。《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471-489618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