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1-06   |   访问次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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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2025年5月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转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补齐制度短板,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

  三、政策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系、监管体制、监督职责划分、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等要求。第二章质量责任,对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各方责任、交工验收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了质量监督要求、监督程序、监督方式、检查措施以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要求。第四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重点政策说明

  (一)明确质量监管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委托的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明确质量监管原则。《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控为辅的原则,对国家或者自治区、盟市级重大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以及跨区域的工程项目,经盟市级及以上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基层监督力量难以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应当由盟市级及以上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直接实施质量监督。”

  (三)明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要求。《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投资核准(备案)文件;(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手续;(四)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文件及项目责任人授权书;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授权书;(五)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四)明确交工验收要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五)明确质量监督程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交工验收;(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71-6945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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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