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5-07   |   访问次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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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要求,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为深入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细,淘汰危及矿山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组织行业专家、重点矿山企业和设计单位等编制了《目录》。制定出台《目录》,主要是通过刚性约束,推动有关企业淘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管控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发展。

  二、主要内容

  《目录》共列出3项落后工艺和设备,其中,工艺1项,设备2项。逐项明确了实施范围、淘汰理由、淘汰时限和替代建议。

  淘汰落后工艺为切割槽天井普通法施工工艺,设为禁止类,要求非煤矿山禁用,在用此工艺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年内改造完毕。

  淘汰落后设备为“JR138-8A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和“竖井提升桃形连接装置”,设为禁止使用类,要求煤矿和非煤矿山禁用,在用设备一年内更换完毕。

  《目录》中的切割槽天井普通法施工工艺,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新批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严禁使用,现使用此工艺的矿山企业于2027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

  《目录》中的“JR138-8A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竖井提升桃形连接装置”,自文件公布之日起严禁新投入使用,在用设备于2027年6月底前完成替代。

  三、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今年是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制定发布《目录》是三年行动方案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强化组织实施,与煤矿智能化建设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并推进,尽快推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退出。要通过日常检查、培训讲座等方式进行宣贯,引导有关企业深刻认识相关工艺及设备的现实危险性,加快推动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的改造和淘汰退出。要组织矿山企业对照《目录》自查,摸清落后工艺、设备使用底数,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对逾期未按要求实施淘汰或改造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联系电话:0471-4820025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