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6-16   |   访问次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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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运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6〕5号)等规章制度规定,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国资委、林草局等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农牧厅规〔2025〕4号)进行重新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基本框架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8章45条,包括总则、组织架构、基金募集、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退出、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和附则8个方面内容。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基金运行的政策依据、概念定位、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共9条,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出资代表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职责。

  第三章至第六章,共22条,按照基金“募、投、管、退”运作流程,细化了各环节具体要求,明确了基金运作模式、存续期限、直接投资项目和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程序、管理费率、绩效评价、监督机制、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七章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共7条,提出了基金禁止投资业务范围、风险防控、档案保存等具体要求,明确了尽职免责、追责问责情形。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新旧政策衔接事项。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