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8-06   |   访问次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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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与必要性

  当前,国家正大力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作为重点领域,相关扶持政策持续完善。国家先后印发多份文件,明确要求各省份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压实安全监管责任、搭建省级统一充电监测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正加快新能源产业转型,电动汽车保有量稳步增长,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需求日益迫切。但原有充电基础设施管理体系已难以适配行业发展现状,当前区域设施布局不均、小区装桩不规范、部门监管权责不清、建设运维标准不统一、数字化监管未全覆盖等问题逐步凸显。为对标国家政策要求、补齐行业发展短板、规范全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秩序,出台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办法》严格遵循上位政策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细化完善,具体依据包括。

  1.国家层面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电动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

  2.国家及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标准》(GB/T 51077)、《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试行)》(JJG 1149)、《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试行)》(JJG 1148)等17项相关标准(详见《办法》附件1);

  3.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4.自治区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电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特点、各盟市发展差异,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实际,细化制定具体条款,确保政策落地可行。

  三、文件总体框架与核心原则

  《办法》全文共8个章节41条,配套《相关标准清单》《公用充(换)电设施本体部分竣工验收细则》两大附件,完整覆盖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接入、验收运维、安全监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文件实施即日起废止2022年旧版文件,新旧条款冲突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政策的执行国家规定。各章节条文数量及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公用、自用、专用三类充换电设施法定定义、行业高质量发展总体原则,细化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行业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属地及行业监管职责,奠定全行业管理制度基础。

  第二章 建设统筹。共3条,主要规范全区充电设施统筹规划、年度供需排查、分领域建设方案编制流程,明确市场化投资准入规则,严禁特许经营垄断行为,杜绝行业盲目、重复、无效建设,引导行业有序良性发展。

  第三章 审批与建设。共8条,主要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场景充换电设施差异化审批备案规则、工程建设标准、电网接电规范与办电时限,细化施工资质、消防人防、小区装桩等硬性要求,全方位简化审批流程、破除建设堵点。

  第四章 接入平台。共5条,主要划定省级充电监测平台强制接入范围,明确公用、专用设施“应接必接、送电必接”硬性规定,规范数据实时上传、运维校准、信息安全保护等管理标准,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

  第五章 验收管理。共3条,主要建立本体工程验收及平台接入验收的双重验收机制,明确设备计量检定、消防防雷、配电工程、平台接入的验收标准与流程,细化设备质量主体责任,严把设施投运质量关口。

  第六章 运营维护。共11条,主要规范充换电设施计费公示、日常运维、隐患排查、老旧设备更新、场站退役销户全流程管理,明确运营企业服务标准,鼓励智能化、车网互动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

  第七章 安全监管。共5条,主要构建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建设方、产权方、运营方、物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规范应急保障、隐患排查、责任保险等常态化安全管理要求,筑牢行业安全底线。

  第八章 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新旧政策衔接适用规则、地方实施细则制定权限、办法落地实施相关要求,赋予基层差异化落地空间,适配全区牧区、边境地区发展实际。

  《办法》坚持统筹建设、有序竞争、协同发展总原则,核心导向为落实分行业归口监管、推行极简便民利企审批、构建数字化闭环管控、压实全链条安全责任、推进城乡均衡布局、全面放开社会资本投资、激活市场发展活力。

  四、重点条款解读

  (一)细化行业监管权责。《办法》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监管原则,明确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盟市旗县属地政府、电网企业的充电设施管理职责,细化城市、牧区、园区、景区、口岸等不同应用场景的专属监管主体,划分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电力保障各环节监管权责,有效解决以往部门权责交叉、监管存在空白的问题,构建全覆盖、分领域、规范化的行业监管体系。

  (二)赋能行业智能升级。《办法》结合充换电行业智能化、数字化发展新趋势,完善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管理条款。《办法》要求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符合智能充电桩建设标准,目的是从源头提升终端设备智能化水平。同时,《办法》提到鼓励开展智能有序充电、V2G车网双向互动等新模式试点,支持充电设施依托分时电价参与电力市场运行,更好地助力区域新能源消纳,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办法》分类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审批备案规则,明确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实行备案制、居民自用充电桩免备案,区分不同场景差异化简化审批手续,对既有场地加装设施豁免规划、用地审批,统一全区备案标准、压缩办电时限。同时明确物业配合义务、禁止违规收费,切实破除居民装桩难题,持续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四)规范日常运营服务。《办法》统一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标准,要求运营企业建立常态化运维机制,定期开展设备隐患排查、老旧设备更新,目的是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办法》明确充电经营企业必须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对电费、服务费分项公示,规范市场收费秩序,杜绝乱收费乱象。同时健全故障处置、投诉响应、场站退役销户全流程管理,全面提升行业规范化服务水平。

  (五)构建数字监管体系。《办法》确立“应接必接、送电必接”管理原则,明确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投运前必须接入省级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平台验收合格为送电运营前置条件。《办法》要求运营企业实时、精准上传设备运行、计量计费、故障运维数据,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要求,依托省级数字化平台实现全区充电设施动态监管、精准治理,推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六)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办法》区分公用、自用、专用三类充电设施属性,分级分类明确建设方、产权方、运营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的是构建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安全责任体系。《办法》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场站应急物资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更好地筑牢设施安全运行底线,补齐牧区、偏远站点监管短板,形成全链条闭环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