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9-16   |   访问次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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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和背景

  (一)制定依据

  本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年)》要求制定。

  (二)制定背景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林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屠宰场点”。条例同时规定,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林区畜禽产品安全供应,自治区农牧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屠宰行业发展实际,组织起草了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填补自治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专项管理制度的空白,构建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小型畜禽屠宰管理体系。

  二、制定过程

  研究部署阶段。 自治区农牧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年)》要求,研究部署指导意见起草相关工作。

  起草调研阶段。 成立起草小组,系统梳理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调研全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现状,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自治区屠宰行业发展实际,起草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2026年4月20日,自治区农牧厅发布《关于加强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完善定稿阶段。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完成最终稿的修订。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分为总体要求、场点设立、压实责任、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构建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小型畜禽屠宰管理体系,满足边远及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对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

  明确了主要目标。到2027年,全面完成现有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审核与规范提升工作。在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肉类供应的同时,实现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规范有序。

  (二)场点设立

  1.规范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屠宰场点,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场所,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和屠宰设备工具;(2)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3)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4)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严格审批程序。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年)》,组织农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小型畜禽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三)压实责任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 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屠宰畜禽,要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认真落实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委托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召回、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二是落实监管责任。 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向小型畜禽屠宰场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小型畜禽屠宰场点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设备,按照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须注明本场点的产品销售范围。

  (四)监督管理

  一是信息化与追溯管理。 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完成注册、并录入相关信息。

  二是监督检查与风险监测。 旗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要将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隐患。重点查验屠宰设施运行、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及各项台账记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整改清单,实行限期销号管理,形成问题发现、溯源、处置的工作闭环。

  三是动态评估与退出。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交通发展、冷链配送覆盖、市场供应变化等情况。对不再符合设置前提的场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是违法行为查处。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发现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主体性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危害后果,依法予以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是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畜禽屠宰场点规范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食品安全和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畴。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农牧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是行业自律。 依据法律法规,小型畜禽屠宰场点要建立完善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各地要加大小型畜禽屠宰监管力度,全方位检视小型畜禽屠宰活动,做好屠宰过程中的技术支撑和产品监测抽检,开展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把好检验关键关口。

  三是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农牧民夜校、村村通广播等渠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经营者和肉食品消费者的知晓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具有“两证两章”的产品-。加强对屠宰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警示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定位。 小型畜禽屠宰场点是畜禽定点屠宰制度的补充,仅限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林区设置,其畜禽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各地应严格把握设置条件,不得随意扩大设置范围。

  (二)关于“先证后点”的审批要求。 设立小型畜禽屠宰场点,须先取得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书和标志牌,方可从事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三)关于过渡期安排。本意见印发前已取得资质的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给予一年的整改提升期。各地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场点按要求完成整改,确保平稳过渡。

  (四)关于与《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关系。本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管理规定的具体配套文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以本指导意见为操作指引,共同做好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规范管理工作。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