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29   |   访问次数:9278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发展基础

  第一节 “十三五”金融业发展回顾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发展环境

  第一节发展机遇

  第二节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发展目标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高效率用好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一)发展多层次、专业化的农牧业特色金融

  (二)打造符合转型方向的现代能源金融

  (三)创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绿色金融

  (四)建设激励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科创金融

  (五)拓展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

  (六)建设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开放金融

  (七)支持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链稳定优化

  (八)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二节 高质量管控金融风险,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一)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二)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

  (三)完善地方金融协同工作体系

  第三节 高水平深化金融改革,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一)加强地方金融引导

  (二)深化地方金融改革

  (三)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四)深化金融交流合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的组织领导

  第二节 提升金融人才要素保障

  第三节完善政策支持

  第四节 健全规划评估考核机制

  为推动全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金融有效支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和内蒙古特色的区域现代金融体系,更好服务“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

  第一节 “十三五”金融业发展回顾

  “十三五”时期,全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凝心聚力,迎难而上,主动作为,靠前服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市场规模持续扩大,金融机构实力不断提升,金融对外开放不断深化,金融风险得到稳妥处置,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为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金融保障。

  金融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十三五”时期,全区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2015年的4.8%增长到2020年的5.1%,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提高。银行业存贷款规模稳步提高,全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由2015年末的1.8万亿元增长到2020年末的2.5万亿元,年均增幅6.79%;贷款余额由1.7万亿元增长到2.3万亿元,年均增幅6.23%。保险业保费收入持续增长,由2015年末的395.5亿元增加至2020年末的740亿元,年均增幅13.35%。利用资本市场取得积极进展,2020年直接融资规模突破2000亿元大关,达到2643.5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逐年提高。“十三五”期间,新增1家公司在香港上市,1家公司进入全国首批新三板精选层。截至2020年末,全区共有境内上市公司26家,香港上市公司6家,新三板挂牌公司50家。

  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十三五”期间,自治区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业态不断丰富。2020年末,全区共有驻区银行20家、城市商业银行4家、农村商业银行31家、农村合作银行3家、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59家、村镇银行73家、信托公司2家、财务公司6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3家、消费金融公司1家;保险省级分公司43家;证券公司2家、证券分公司22家、证券营业部101家、期货营业部1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54家。地方金融组织类型和结构逐步优化,2020年末,全区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10家、融资担保公司106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1家、典当行136家、融资租赁公司5家、权益类交易场所6家。

  金融服务能力逐步增强。“十三五”期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2020年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8924.2亿元,涉农涉牧贷款余额达到8385.6亿元。金融助力脱贫攻坚取得重大成效,各级金融机构创新扶贫模式,加大金融供给,截至2020年末,全区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余额达到911.3亿元。金融业积极支持自治区绿色发展,绿色信贷余额逐年增长,2020年末,全区绿色信贷余额达到2166.5亿元。金融有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各类开复工企业增贷3236亿元、续贷2345亿元、展期190亿元。

  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建立完善“3+1”议事协调会商机制、金融机构月度例会等制度,及时研判、会商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制定自治区、盟市、金融机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全面落实落细属地维稳、舆情管控、大额债务处置、协调流动性等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配合做好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工作,推动蒙商银行顺利开业。累计推进55家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退出高风险机构序列。组织开展银行业不良贷款清收行动,灵活采取现金清收、核销、批量转让、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2016年至2020年累计清收处置不良贷款2676亿元。非法集资案件善后处置三年攻坚行动圆满收官,共推动完成善后处置案件302件,完成目标任务的115.3%,超额完成三年目标。完成P2P网贷机构清退工作,成为较早在全国宣布全部取缔P2P网贷机构的省(区、市)。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重点地区存量化解率达到82%。

  地方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深入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设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稳金融、促发展、防风险、抓改革等工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应用LPR机制定价,持续推动贷款利率下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有效推动中小银行资本金补充,自治区于2020年在上交所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85亿元,有力支持地方中小银行发展。持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研究制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总体方案,2016年至2020年累计推动9家农村信用社改制。深化保险业改革,不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政策,推进农作物大灾保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完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

  金融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升。截至2020年末,内蒙古参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企业达3600余家,较2015年末增加1000余家。“十三五”时期,内蒙古跨境人民币业务交易对手涉及境外76个国家和地区,较“十二五”时期增加7个。人民币跨境收支金额合计1785.7亿元,较“十二五”时期增长2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俄蒙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结算关系58个,开立金融同业往来账户130个,在满洲里、二连浩特、甘其毛都、策克、满都拉等重点口岸设立银行分支机构,实现对自治区“一带一路”建设关键节点金融服务全覆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实现人民币对蒙图和卢布的现钞兑换、现汇挂牌、货币互换,创新开办本币直通直汇、蒙图和卢布挂牌交易、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等多种全国首创边贸特色金融服务。保险业实现对全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自治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累计服务外贸企业1000余家次,支持全区对外贸易和投资总金额15.7亿美元。持续深化与驻区金融机构总部合作,与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泰康集团、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引入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自治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地方金融法治化进程迈出重大步伐,颁布实施自治区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建立完善多元化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成立内蒙古北佳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等金融纠纷调解机构。设立100亿元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累计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280.38亿元,化解65家企业570.4亿元流动性“断裂”风险。设立100亿元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累计投放24.8亿元用于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平仓风险,投放66亿元用于纾解企业债券到期刚性兑付风险。

  金融工作模式不断丰富。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专项行动,建立了东中西布局、三次产业覆盖的立体化、常态化政金企对接体系,形成了重点领域示范性对接、区域覆盖全面性对接、金融机构经常性对接、线上线下实时化对接、政策协同互访性对接等多种模式。围绕基础设施、现代能源、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民营经济、生态环保、对外开放等重点领域,探索金融机构牵头示范机制。农牧业特色金融服务模式初步形成,围绕乳业、牛业、马铃薯等优势特色农牧产业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助力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提升产业附加值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金融的适配度、竞争力和普惠性。建立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制定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一企一策”服务重点企业上市进程。金融工作协调机制更加完善,配合建立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信息数据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制定出台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制。深入开展全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年”活动,进一步摸清地方金融组织底数,对经营不规范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限期整改,清理了一大批“空壳”“失联”“僵尸”企业。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平台,不断提升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归集、统计监测、风险预警、监管信息发布等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服务普惠性、精准性有待提升。地区间、行业间金融资源分配相对集中,对农村牧区和产业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不足。对不同企业、企业不同阶段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性不强,金融资源整体利用效率不高。银行及时获取企业信息的渠道和手段有限,企业对银行授信政策、融资模式和相关产品缺乏足够了解,银企间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供需的有效对接。

  融资结构有待优化。信贷资源倾向大中型企业,民营和小微企业获得信贷资源的难度相对较高,抵押贷款仍占主导地位,信用贷款规模较小。资本市场发展相对缓慢,直接融资中政府债比重较高,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不强,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较全国平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地方金融风险防控任务仍然较重。目前,自治区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化解压力较大,高风险机构自救能力不强,资本充足率处于较低水平。个别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债务违约风险隐患抬升。非法集资、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输入风险和农村牧区高利贷问题仍需重点关注。在绿色转型和增长动力转换的大环境下,部分传统行业经营压力加大,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实施延期,可能有一定比例的贷款最终劣变为不良。

  地方金融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数量布局、整体实力上还有提升空间。中小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有待完善,资本补充压力较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待增强。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小、散、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公司治理不够规范,经营模式较为粗放,创新能力较弱,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能力不足。金融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仍不够通畅。

第二章 发展环境

  我国经济已由调整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内蒙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有了新的发展变化。随着一系列重大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自治区拥有多重叠加的发展机遇,具备更好推动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多方面有利条件,特别是新发展格局的加快构建,为自治区加快构建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提供了广阔机遇。同时,财政金融风险、资源环境约束、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传统发展路径依赖、产业结构倚能倚重等交织起来的压力仍处于紧绷状态,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任务紧迫艰巨,这些因素对自治区金融服务支撑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一节 发展机遇

  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战略机遇。“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和机制进一步转换,为金融业加快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新的机遇。金融风险由快速积累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逐步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为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基础。我国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完善扩大内需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为自治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提供了新机遇。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地区金融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货币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为自治区“十四五”时期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缓释金融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时间窗口。金融要素市场化不断提速,为自治区金融业改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等系列政策,为提升地方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为自治区进一步增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供了有力支撑。

  优化融资结构面临新的机遇。我国加快健全完善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提速,形成了从科创板到创业板、再到全市场的“三步走”注册制改革布局,新三板精选层首批公开发行企业顺利挂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深入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制度进一步优化,分拆上市规则落地,这些都为加快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不断优化融资结构带来战略机遇。

  自治区“十四五”战略调整给金融业发展带来广阔机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格局逐步形成,呼包鄂乌城市群和赤峰、通辽区域中心城市的加快建设,推动人口和生产力分布出现明显变化,金融资源和要素面临重新分配和集聚,为构建区域金融发展新格局奠定了良好基础。自治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打造山水林田湖草沙于一体的全域生态安全格局,为金融业探索服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了有利条件。自治区加快绿色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进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优化升级、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高效转型、战略新型产业持续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为推动产融深度融合、找准金融服务着力点提供了广阔机遇。自治区打造联通内外、辐射周边、资源集聚集散、要素融汇融通的全域开放平台,加速贯通陆海空网联运主通道,构建口岸带动、腹地支撑、边腹互动格局,为推进金融双向开放提供了难得契机。

  第二节 面临的挑战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面临挑战。新时期对金融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金融机构特别是大中型金融机构,在发挥网络覆盖全国的范围优势、服务各行各业的综合优势、熟悉市场动态的前瞻优势、联通国内国外的信息优势,积极向企业传递产业动向和先进理念,发挥金融资源的导向作用等方面存在一定挑战。同时,在深化金融机构对产业政策了解度,增强金融产品服务与企业需求匹配度,提升农村牧区、边远地区以及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等方面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防控地方金融风险面临新的挑战。“十四五”时期,自治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面临重大调整和重构,一部分传统产业面临市场萎缩和加速出清,在产业转型过程中避免金融风险集聚和集中爆发,将是金融业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政府债和企业债的集中到期,对潜在违约风险的集中预防和处置带来较大挑战。伴随着跨业态跨区域的金融创新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新型金融业态广泛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拓展业务,这些新型金融业态涉众性广、风险交叉传递迅速、缺少资本保护垫、救助难度大,在风险识别、动态监测、业务监管、处置化解等方面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产业结构调整对金融业提出新挑战。“十四五”时期,随着自治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保障供给面临较大压力,对如何优化存量配置、扩大增量来源、调整信贷结构、提升资金效率等提出更高要求。自治区加快打造集约高效、经济适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一大批涉及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存在着初始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收益少等特点,对如何处理好金融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挑战。

第三章 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聚焦“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高效率用好金融资源,高质量管控金融风险,高水平深化金融改革,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要素完备、功能健全、协调高效、安全稳健、法治完善的区域现代金融体系,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的资源集聚力、市场配置力、创新引领力和经济贡献力,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第一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提高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把党的领导融入金融发展与改革各个环节,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金融工作中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金融发展全过程和金融工作各领域,聚焦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难点和痛点问题,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金融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更好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动金融政策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水平,推进金融双向开放,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支撑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在发展中防风险,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进金融业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第二节 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内蒙古金融业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立足服务“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维护地区金融安全稳定,守牢金融风险底线,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金融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金融业态不断丰富,金融市场功能进一步完善,在农牧业特色金融、现代能源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开放金融等领域取得突破创新,金融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为全区重大战略实施、经济转型升级、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提供有力支撑。争取到2025年末,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与GDP增速相匹配,占GDP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社会融资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年均增速适度高于全区GDP增速;本外币存贷款增速争取在欠发达地区保持领先,年均增速达到8%左右。直接融资取得突破,区内上市公司新增5家以上。保险行业保持良好势头,保险费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金融机构实力进一步增强,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突破4万亿元。

  ——融资结构实现明显改善。中长期贷款比重进一步提升,融资渠道来源进一步拓宽,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融资能力持续增强。贷款结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和绿色信贷增长与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水平相匹配。

  ——金融普惠程度明显增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和民营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模式不断丰富,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并保持在合理水平。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意识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

  ——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良贷款率降至合理水平,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问题金融机构得到及时处置,高风险机构数量实现清零。地方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债券市场不发生违约事件,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率进一步下降,金融秩序实现持续稳定。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处理好防范系统性风险与防范道德风险的辩证统一关系,推动国有金融企业腐败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地方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地方法人银行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升,股权结构不断优化,公司治理明显改善,全区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基本完成,广覆盖、差异化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地方国有金融资源整合深入推进。

  ——金融生态环境更加优化。金融政策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金融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金融监管能力持续增强,金融营商环境明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社会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

第四章 主要任务

  “十四五”时期,必须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持续推进内蒙古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共生共荣。

  第一节 高效率用好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加快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形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区域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多层次、专业化的农牧业特色金融,打造符合转型方向的现代能源金融,创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绿色金融,推进激励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科创金融,拓展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建设支撑高水平向北开放的开放金融。扶龙头、推上市、强产业,加快企业孵化培育和上市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规范私募股权市场,促进期货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一)发展多层次、专业化的农牧业特色金融。

  支持特色农牧业产业集群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牛奶、玉米、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稻米、杂粮杂豆、小麦、向日葵、蔬菜、饲草料、中药材(蒙药材)、燕麦、荞麦等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针对农牧业产业种养殖、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完善金融配套政策和特色产业集群金融综合服务方案,发挥金融资源对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导向作用。加强对农牧户的金融支持,积极发展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两权”抵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保单抵押质押贷款,拓宽涉农涉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建立市场化抵押物处置机制,加快农村牧区产权流转平台建设,完善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登记和处置、风险补偿基金及政策性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农牧业产业特点,完善金融精准服务牵头示范机制,设立农牧业金融事业部,在旗县域建立专营特色金融服务机构。引导旗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更多用于当地,开发适合农牧产业发展特点的专项金融产品。支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推动金融机构制定支持种业发展服务方案,探索新品种研发、新品种权质押、库存种子动产抵押等信贷产品。

  重点服务农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围绕扶龙头、带小微、联农户、强产业的思路,完善多层次、差异化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龙头企业主办行机制,鼓励主办银行在贷款期限、价格上给予优惠,强化对龙头企业的专项信贷支持。围绕特色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将金融服务嵌入其上下游产业链条,健全“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农牧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牧场”等农牧业产业链融资服务模式,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集支付、结算、投融资、保险为一体,应收账款、票据、存货、仓单、订单融资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助力农牧业产业链资源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发挥金融机构业务专长和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大“融资+融智”服务力度,在信贷资金支持之外,积极为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助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围绕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农牧业机械化等新型农牧业发展方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加大农牧业基础设施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采取产业基金、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和带动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社会资本支持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的融资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特色农牧业产业经济带建设,加大对特色农牧产品基地、特色种养产业园区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特色产业打造金融服务先行先试样板。支持智慧农牧业产业园区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全过程、全要素数字化,通过场景支付嵌入、供应链金融和精准保险服务,推动业态升级。支持智慧农牧业重点企业和项目投融资,吸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广泛参与。

  支持农牧业特色品牌建设。充分发掘商标品牌价值,鼓励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建立针对区域品牌、特色品牌的价值评估服务体系,探索老字号、蒙字号价值认定、评估、核算机制,开发基于品牌价值的增信贷款模式。进一步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对农牧业品牌企业的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支持打造农牧业与旅游、养老、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特色品牌,研究开发配套金融产品和政策措施。

  提升农牧业保险保障功能。完善农牧业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完全成本保险、农作物种植收入保险、大灾保险、肉牛养殖保险、肉羊天气指数保险、农畜产品价格保险等特色农畜产业保险产品,满足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的保险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加大农牧业保险保障覆盖面。通过引入竞争、财政补贴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农牧民保险保费负担,增强农牧业保险内在吸引力。

  (二)打造符合转型方向的现代能源金融。

  促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金融机构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完善差异化信贷措施,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通过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调整信贷结构、扩大利率价差等方式,引导传统能源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向清洁高效节能低碳方向转型,强化能耗“双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整合,适当提高风险收益容忍度,通过淘汰落后产能盘活沉淀信贷资源。探索开发产能置换、资源价款缴纳等项目建设类信贷支持产品,拓宽股权并购融资产品适用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再安排,引导信贷资源优先支持产能置换项目,优化信贷价格、借款期限等政策措施,支持传统能源企业转型升级。

  壮大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业。探索开发政策性金融产品,对符合政策导向并重点扶持的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授信准入、抵押担保等条件,降低融资门槛,支持采煤机器人、高端风机、先进光伏组件制造、氢能制造等高端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拓展金融服务内涵,在传统的资金融通服务之外,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创新增信政策与工具,提供专业化融智服务,发挥渠道资源优势,助力培育引进区外装备制造行业龙头企业。

  支持风能、光伏、氢能、储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研究推广并网许可抵押、收费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等多种融资方式。进一步探索基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立项批复等项目前期贷授信政策,支持尚未并网的新能源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加大新能源产业政策性信贷支持,研究开发适合新能源产业成长周期特点的政策性金融产品,推进产融结合、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协同合作和一致行动,优化审批条件,综合运用银团贷款、险资直投、专项债券等金融工具,扩大融资来源和规模,协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能源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产业链各个环节的金融需求,打造差异化产品体系,提供“融资+融智”等差异化服务,围绕地方龙头企业完善供应链金融服务。针对信贷风险高、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新型能源信贷保险产品。

  支持能源基地建设。支持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阿拉善等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在能源金融上先行先试,组织金融机构入基地、进企业,完善政金企常态化对接机制,疏通银企沟通障碍,建立银政交互平台,畅通银企信息渠道。推进金融精准化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能源基地设立示范分支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支持能源市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建立内蒙古现代能源发展指数,为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政策、优化信贷资源、明确信贷投向提供政策导向和信息支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内蒙古现代能源综合交易中心建设,发挥交易中心在现代能源项目资源集聚、项目投融资信息发布、资产评估核算、资产股权交易等方面的金融功能。

  (三)创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绿色金融。

  推动金融服务绿色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生态治理修复、清洁能源、绿色农牧业、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服务业和绿色园区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导向性和差异化管理,健全绿色信贷服务体系,明确绿色产业投向,细化绿色信贷标准和准入条件,建立绿色企业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完善优先优惠和行业限额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用能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生态产品产权抵质押类信贷产品,推广“绿创贷”“绿票通”“环保贷”“绿色供应链”等绿色金融服务,拓宽绿色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绿色企业债等绿色债券,鼓励企业创新发行绿色可续期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等结构化绿色债券产品。支持和林格尔新区围绕大数据、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等产业打造先行示范样板。

  鼓励金融服务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研究探索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银团和外银团的方式,协同支持“一湖两海”治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金融机构提升对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与成本的定量分析能力,将环境因素、生态指标纳入风控及授信流程,积极探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生态景区门票收费权等基于生态价值补偿的金融产品。扩大草原综合保险试点,围绕旱灾、雪灾、火灾、沙尘暴、白灾和鼠虫害等自然灾害开发相关产品,通过保险类金融产品有效提升草场抵抗风险能力。支持呼伦贝尔市围绕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森林碳汇与生态旅游创新绿色金融试点。支持鄂尔多斯市围绕生态修复、资源型产业绿色转型、高端生态清洁产业开展绿色金融试点。

  加强金融助力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管控对高污染企业的信贷投放,探索污染企业融资限额和贷款额度逐年递减的融资安排措施。加强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及推广工作,提高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对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行业和领域的覆盖范围。支持内蒙古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拓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等市场交易服务,创新交易模式和交易制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奖补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利用自治区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探索政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支持包头市、乌海市围绕工业企业降耗降碳、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新模式。结合准格尔—东胜、赤峰市北部、扎赉诺尔—伊敏自治区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绿色矿山企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的区域性战略目标,推进碳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清洁能源、特高压建设、抽水蓄能、氢能、储能、碳封存、碳捕集及利用等绿色技术、项目和产业,以及电力、钢铁、化工、建材、有色等工业领域能效提升、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研究完善低碳投资标准和认证机制,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效能。支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碳金融产品研发,推广基于碳排放权抵质押的信贷产品。支持区内金融机构与国内、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开展绿色低碳领域课题研究和业务合作。

  推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围绕生态产品价值从授信政策、资源配置、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支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创新各类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等专属产品,综合运用投贷联动、投信联动、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满足生态产品经营主体中长期资金需求,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的政策支持工具箱,对绿色投融资行为依法提供税收优惠、投资补助、保费补贴、财政贴息等激励。健全风险补偿和财政补贴机制,以地方生态基础、生态环保投入以及生态价值为参考,加大财政转移和生态补偿力度,为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提供政策支持。

  (四)建设激励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科创金融。

  提升科创金融供给能力。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重点支持自治区重大科技产业项目,推动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前沿技术攻关,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大型科技企业,优化与其研发投入占比相关联的授信条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发展,优化内部考核激励约束机制,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聚焦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和突出短板,瞄准稀土、大规模储能、石墨烯、氢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领域,以及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境、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引进具有丰富科创企业投资经验的海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以及资信评级、资产评估、科技担保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加大金融对研发投入攻坚行动的支持力度。

  丰富科创金融产品体系。扩大科技成果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模式运用范围,大力发展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科技研发贷款、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中长期信用贷款,推广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运用,研究开发与科技企业相关资格认定挂钩的信用贷款融资,探索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支持模式。鼓励保险机构打造科技类保险产品体系,加快研发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新型产品,对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科研经费损失给予保障。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特点,创新担保方式,提高融资便利度。

  拓宽科创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支持重大科技工程、重点科技项目建设的融资对接活动。支持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等机构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建立科技企业库和科技重要企业名录,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一企一策”服务,开通信贷“绿色通道”,增加有效信贷供给,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利用产业基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链融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联合体发展。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与自治区共同设立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科技创新风险投资补偿机制,推动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深化产融结合,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产业研究院,加强产业领域研究。加强对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金融支持,研究制定集资金结算、产品研发、孵化培育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五)拓展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

  加强政策运用和金融引导。灵活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财政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三农三牧”领域、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适当提高普惠金融不良贷款容忍度。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加大财政奖补支持力度,完善资金补充和尽职免责机制,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流入和“三农三牧”领域、民营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促进金融机构与民营小微企业精准对接。加强普惠金融发展评估和考核,重点对金融机构小微信贷投放、体制机制、产品模式、业务指标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发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

  加强普惠金融组织机构建设。建立以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其他金融组织参与的多元化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向下延伸网点,优化网点布局,适度扩大农村牧区网点覆盖面,提升农村牧区和偏远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在农村牧区设立分支机构,作为服务乡村振兴的有益补充。大力支持引进和设立专业化、特色化的保险法人机构,引导保险机构增加旗县域分支机构和农村牧区服务网点,加强农村牧区基层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加快完善旗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整体服务功能,推进农村牧区金融组织形式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金融服务中心,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的产品推广、业务拓展提供场地和平台。

  推动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农村牧区脱贫人口、残疾劳动者、创新创业者等群体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打造差别化服务方案,推广“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的小额贷款模式。针对民营小微企业,加大科技手段运用,提供即审即批、即时到账的线上信贷产品,推广和发展“银税互动”“信易贷”等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开展首贷提升专项行动,提高首贷获得率,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建立完善无还本续贷机制,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周转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以核心企业增信为基础的金融服务,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订单融资等授信模式。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机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保险产品,扩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覆盖面。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在线服务等方式为农村牧区人群提供支付、信贷、保险、理财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加大旗县域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一县一案”专项方案,通过扩大信贷规模、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金融体系等系列化政策措施,重点扶持旗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拓展“千乡千队”“草原金融轻骑兵”等常态化服务模式,提升“三农三牧”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直达性。

  推进普惠金融信用信息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信用体系,推动打造地方征信平台,依法归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鼓励征信机构参与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分析和应用,不断优化征信产品和服务。整合涉农涉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提高农牧户信用档案建档覆盖面,强化信用信息在涉农涉牧融资上的运用。推动农村大数据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健全金融机构信用信息数据联通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评定结果运用,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与信贷融资的有效结合。

  积极发展消费金融。支持金融服务畅通国内大循环,主动顺应消费升级新趋势,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互动消费等新消费领域,完善环境设施、产品配置、金融服务、流程制度等配套机制,加大消费类金融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专业性、一站式、综合化金融服务,促进居民消费升级。加大对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呼和浩特等城市打造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加大对文化旅游消费金融支持,推进呼和浩特、鄂尔多斯等城市开展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

  (六)建设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开放金融。

  支持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加快构建支撑对外开放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区内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到俄蒙等国家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俄蒙等国外金融机构到自治区设立地区总部、产品研发中心、跨境贸易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完善投融资、交易、避险等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加快研发与对外贸易特点相适应的“一站式”服务模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优化人民币使用环境,推动人民币成为与俄、蒙两国贸易投资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

  支持口岸经济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网点布局,在重点口岸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围绕口岸地区经济特点,制定对口岸、通道、贸易、加工一揽子支持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口岸地区基础设施信贷投放,积极争取基础设施公募REITs投资自治区跨境运输通道建设。探索建立服务口岸经济的产融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深化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围绕支持呼和浩特、包头、赤峰、鄂尔多斯等地区争创国家物流枢纽,服务通辽、赤峰、乌兰察布等区域性物流枢纽,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整合,创新物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物流业融资渠道。加强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扩大物流企业抵质押物财产险、贷款保证保险覆盖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发展物流综合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新型专业口岸建设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重点在智能化通关系统、环保设施建设、物流运输等方面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加大金融服务外贸经营主体力度。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重点外贸企业和涉外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录,鼓励金融机构对名录内企业设立绿色通道,提高授信额度,合理降低融资利率。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发展中小微外贸企业信用贷款,推广应收账款、存货订单、海外资产等抵质押融资,加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鼓励外贸企业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引导信用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将更多中小微企业纳入可保范围,鼓励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帮助外贸企业管控风险、增加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中小外贸企业贷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为外贸企业提供成本低、速度快的融资优惠服务。依托边民互市贸易区,加快金融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流程互市金融服务,拓宽企业和商户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推动平台多应用场景在自治区广泛应用,提高线上金融服务力度,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题。

  (七)支持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链稳定优化。

  加大金融对优势特色产业链结构调整优化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玉米深加工、马铃薯、大豆深加工、稀土、现代煤化工、氯碱化工、硅材料、钢铁、铝、铜等优势特色产业链稳定优化,将金融服务有机地融入研发设计、物流供应、生产制造、消费服务等环节,为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重大项目谋划,进一步完善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强化信息互通,健全对接机制,增强重大项目融资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整合各类金融资源,满足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链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支持打造大中小企业共存的“1+N”产业生态系统。立足自治区优势特色资源禀赋,推广金融服务乳业、稀土全产业链发展示范模式,推进金融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打造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乳业金融。支持黄河、嫩江、西辽河流域和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五大奶源基地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设计低利率、长周期的金融产品,降低项目资本金要求,通过银团信贷、政府专项债、财政投入等多元化方式,支持牧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探索设立乳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专项支持规模化牧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制定集乳畜养殖、良种繁育、饲草种植、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运输储藏等于一体的乳业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方案,支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活体抵押、圈舍抵押、保单权益抵押等融资模式。支持金融机构联合科技公司,借助卫星物联网、智能穿戴等技术,加强活体抵质押贷后管理及风险预警。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围绕大型播种、灌溉、收割等机械设备,为种养殖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依托核心企业“信息中介+信用中介”的资源优势,打造全产业链金融服务平台,通过财务公司、担保公司、保理公司、小贷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发挥投贷联动作用,支持养殖、加工、销售等上下游企业发展。

  加大稀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稀土永磁、储氢、抛光、催化、稀土合金等稀土领域核心企业纳入总部级优质企业白名单,加大信贷投放额度,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大力发展“企业设备+知识产权”“企业厂房+知识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积极推广“稀土通”等特色金融产品,满足稀土核心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核心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通过应收账款融资、仓单质押、银承贴现等方式,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打造国家级稀土产业定价、信息、服务中心,为稀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生产、贸易、加工和应用提供市场指引。建立稀土产业园区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将信贷资金重点向园区内企业倾斜。探索建立银企精准对接机制,开展常态化银企合作对接活动,研究设立银企对接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实现银企供需双方精准对接互动,提高融资效率。推动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企业上市融资,遴选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产业园区企业优先推荐进入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充分运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并购重组,延伸产业链条。

  (八)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全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深刻把握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战略机遇,推动各盟市将上市工作提升为“一把手”工程,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机制,构建上市梯次推进格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按照“扶龙头、推上市、强产业”的发展思路,围绕企业上市各阶段重点任务,推动构建上市工作全区三级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实施企业上市“天骏计划”,完善企业挂牌奖补政策,健全公共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配套机制。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和管理,细化后备企业筛选、评价、培育标准,加快储备一批优质上市后备资源。完善企业上市金融服务机制,充分调动银行、证券、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资源,建立牵头主办行服务机制,通过股权融资、并购重组、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满足后备企业上市前期融资需求。

  加强拟上市企业分类指导。支持主业突出的成熟型企业到主板上市,成长性强的创新创业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进入精选层,并力争实现转板上市。支持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优质企业到境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不同类型的优质国有企业在境内相应板块上市,显著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

  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抓住资本市场再融资注册制、小额快速融资机制等契机,采用定向增发、配股、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融资(ABS)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上市公司优质项目融资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业,整合国内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实施并购重组,做强产业链、做深价值链,打造产业集群。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融资支持。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股票质押等风险防范。深化金融顾问服务,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加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门合作,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完善基金托管机制,推动基金托管应托尽托,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服务金融监管奠定良好基础。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稳慎发展私募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优化的私募基金体系。推动探索设立基础设施公募REITs,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优化政府产业基金投向,广泛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参与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点工作开展基金运作,引导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发展壮大区域股权市场。建立区域股权市场服务平台体系,完善部门协同、信息披露、行情发布、数据共享、价值评估、交易结算等运行机制,在优质企业股改规范、数据共享、政府引导基金扶持和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稳步开展区域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依托区域股权市场,发展合格投资者队伍。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与注册制相适应的企业上市孵化培育、登记信息衔接共享、挂牌企业上市协调等机制,深化区域股权市场与新三板、沪深交易所对接机制,开展常态化投融资对接,助力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区域股权市场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和产品创新,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渠道。健全股权托管机制,推动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加强股权登记托管,明晰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

  大力支持债券融资。建立完善部门协调合作机制,落实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责任,支持鼓励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形成与银行信贷互补的融资结构。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合作,加大对企业债券融资培训辅导力度,引导企业把握国家支持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等新型债券的政策机遇,加强分类指导,优化债券结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发行创新创业债、绿色债、中小企业增信集合债、乡村振兴债等新型债券品种。鼓励污水处理、城市供水供电、收费高速公路、供应链核心企业等经营性现金流稳定的企业或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ABS)产品,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积极利用期货市场。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积极推动马铃薯、葵花籽、牛羊肉等优势特色农畜产品成为期货上市品种。支持各地区、相关企业立足我区产业规模优势、特色优势和配套优势,围绕特色期货交易品种,延伸产业链供应链,着力打造产业集群。加强与国内期货商品交易所的合作,引导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生产加工企业参与期货标准制定,争取在区内设置交割库,促进期货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助力做强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支持期货公司与银行、保险等机构加强合作,深化大宗商品“期货+保险”“仓单质押+场外期权”等服务模式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期货公司与现货商、贸易商合作,发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优势,帮助实体企业对冲货物价格波动风险。

  第二节  高质量管控金融风险,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坚持在发展中防风险,促进稳增长和防风险的长期均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全面加强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加快建设防范科学、应对有力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快建设覆盖完整、专业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推动完善横向联动的协同工作体系。

  (一)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完善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信用风险源头防控,推动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战略、框架、制度和流程。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位风险偏好,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信贷全流程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做实资产质量、提足拨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大数据技术,打造大数据统一风控平台,实现对全风险、全流程智能化管控,全面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强化金融机构业务运营、风险控制和审计三道防线作用,发挥监事会和纪委监督作用,加强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监督。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信用风险防控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控追责问责机制,严惩违规渎职行为。加大存量风险化解力度,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运用核销、清收、批量转让等方式稳妥有序处置不良资产。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合作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搭建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平台,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地方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形成风险处置合力。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分类处置政府隐性债务,通过统筹资金偿还一批、标准债务展期一批、非标债务置换一批、高息债务调降一批、发行债券消化一批、项目运营转化一批、民企债务代付一批等方式化解存量债务。推进司法部门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加快审理和执行,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健全机构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高风险机构监测评估机制,发挥监管评级预警作用,根据机构类型分类构筑风险防控机制,对高风险机构和风险业务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健全完善高风险机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演练。对高风险机构逐家制定处置化解方案,综合采取政府注资、股东增资扩股、引入地方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同业收购合并及市场退出等多种化解方式,加快处置存量高风险机构。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应急管理机制,完善流动性风险防控互助机制,加强流动性压力测试,强化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保障能力。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履行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义务,健全内控体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高风险金融机构加强股东管理,强化原有股东风险承担和吸收责任,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东结构。建立新增高风险机构问责机制,加大对新增大额不良贷款、高管人员违规等事件的问责惩处力度,落实高管人员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依法依规处置存在恶意控制金融机构、违规干预经营活动、非法套取资金等行为的问题股东。

  加强金融市场风险防控。有效发挥自治区企业纾困发展基金、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作用,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和企业流动性风险。做好债券兑付到期日管理,防范债券市场技术性违约,严厉打击逃废债。债券发行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发行债券的研判和预警,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到期债务梳理、风险排查、兑付处置和资金兑付准备工作。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债委会机制等多元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资产分类一致行动,集体研究确定风险化解措施,降低企业杠杆率。探索由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过桥融资工具,缓解企业偿债资金压力。加强舆情管控和宣传引导,维护自治区良好信用环境。

  加大非法金融活动防控。建立健全多层次沟通协调的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密切关注农村牧区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重点领域风险,通过开展实地风险排查、线上监测等方式,有效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完善线索移送和案件处置机制。加强源头治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度挖掘收集非法金融活动信息,及时发现区内原发性和区外输入性风险。健全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加快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金融风险防范识别能力。

  (二)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

  完善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强化盟市和旗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对辖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明确权责清单、行政审批及行政执法等事项,加快形成上下配合、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盟市和旗县区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组织的初步审查、行政备案、行政检查等监管职责。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实施细则、监管操作指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监管依据、监管要求、监管流程及监管措施,完善退出机制,形成对地方金融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管理、风险管理的全面监管体系,提升地方金融组织规范运营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地方金融组织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程序规范,完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法,细化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等制度,推动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程序完备。

  完善差异化监管机制。突出强优、促中、汰劣、治乱的监管导向,健全地方金融组织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匹配监管资源、监管事项和监管频次。重点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社会责任等情况开展监管评级,对高风险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对经营规范的机构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监管、处罚、清退力度,引导“空壳”“失联”企业有序退出。

  创新和丰富监管手段。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第三方辅助监管、信用监管、黑白名单制度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采取监管谈话、窗口指导、警告通报、限期整改、托管接管、行政处罚等多种措施,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在线精准定位、离线精准定量、动态风险评估,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依法监管、建设性监管。

  规范公司治理。指导地方金融组织法人加强治理结构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质量、损失准备等制度规则,提高运营规范水平。引导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加强专业管理能力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金融法治素养。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将股权集中到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强化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控。加强地方金融组织股东背景的穿透式审核,严格审核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防范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及违法违规渠道资金进入地方金融组织。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行为监管重点,有效防控流动性风险、负面舆情风险、群体性事件、利益输送等各类风险。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地方交易场所等机构的涉众风险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经营报告制度,严防非法集资等问题发生。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健全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队伍,推进监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执法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执法实践相促进的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委托培养、进修学习、定向选调、双向交流挂职等多种培养形式,不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提高地方金融组织自我规范和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情况,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地方金融协同工作体系。

  深化防风险协同。加强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内蒙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常态化例会、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等机制,细化地方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协同工作清单,形成风险处置合力。协助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探索建立覆盖全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领域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风险情况,加强早期介入和及时处置。总结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经验,探索对高风险机构处置的协同工作模式,健全流动性化解、舆情管控、属地维稳等相关工作机制。针对重点企业的债务风险,完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对债委会的协同指导,推进企业债务重组和债转股工作。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等涉众金融风险,加强与公安、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在政策宣传、网络监控等方面协同配合。

  注重强监管协同。建立健全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常态化交流机制,学习借鉴监管经验,弥补地方金融监管短板。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协同监管体系,在股权管理、支付结算管理、反洗钱管理、相关方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加强跨部门合作。促进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在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归集、统计监测、风险预警、监督管理信息发布等方面,实现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推动地方金融组织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国银保监会金融专网,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强化促发展协同。加强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协作联动,围绕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科创金融、金融对外开放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政策制定、融资对接、服务保障的协同工作体系。联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审批、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等方面积极争取政策倾斜。加强金融引导协同,强化对金融机构正向引导,通过政策指导、协调对接、定期调度等方式,传导金融政策意图,回应金融机构诉求,推动金融资源投向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建立健全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信访投诉受理机制,妥善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第三节   高水平深化金融改革,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深化地方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治理能力,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地方中小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健全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体制机制。发展地方法人持牌机构,完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围绕国家重点战略深化跨区域金融合作,加强与驻区金融机构总部的差异化战略合作。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完善协调对接、激励引导等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增强金融市场活力。

  (一)加强地方金融引导。

  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政金企对接体系。深入推进“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专项行动,健全政府协调引导、机构主动服务和企业规范发展的联动机制。加强政金企对接配套服务建设,健全完善政策指导、信息发布、跟踪服务、定期调度、考核通报等保障机制,统筹抓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推动对接项目落实落地。

  深化金融机构牵头示范服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结合业务优势和产业融资需求,围绕现代能源、先进制造业、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民营经济、绿色发展、对外开放等重点领域,研究提供精准化、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方案,打造金融机构示范样板。深化金融机构服务重点企业主办行机制,完善金融顾问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集专项方案、专项产品、专项额度、专项通道、专人对接、专项考核于一体的金融服务。推动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企业信用公示、白名单等配套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围绕诚信优质企业开展专项行动。

  加强对盟市金融工作的指导。推动盟市与金融机构深化战略合作,开展区域性金融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基金小镇、金融街、金融产业园,引进培育服务咨询、股权投资、财富管理等金融业态,推动各类金融资源集聚。支持盟市结合区域定位和优势特色产业,探索地区特色化金融发展路径,开展金融创新试验试点,在农牧业特色金融、能源金融、绿色金融、开放金融等方面打造先行先试和示范引领样板。推动盟市围绕信贷规模、融资成本、融资渠道等指标,对区域金融营商环境进行评估。

  (二)深化地方金融改革。

  深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建立资本补充长效机制,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多种渠道补充地方中小银行资本。推动城商行加强公司治理,完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推进事业部和专营部门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系统改革,稳步有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旗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推动农村信用社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增资扩股,加强经营管理能力建设,提升服务农村牧区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证券、信托等地方法人非银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深耕本地,打造差异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引导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化发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普惠性和“小额分散”经营原则,逐步降低小额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有效发挥金融毛细血管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范围,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减费让利,提升服务“三农三牧”领域、民营小微企业能力。稳妥推进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建立健全交易场所规范发展长效机制,构建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地方交易市场体系。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物”功能,提高直接租赁、经营租赁的业务投入,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民融资需求。

  完善地方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设立功能总部、特色专营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支持设立民营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发展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引进培育证券投资咨询、独立基金销售等服务类机构。发展符合监管要求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升国有金融资源利用效率。

  (三)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健全金融基础设施。推动公共服务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共享,鼓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整合税务、工商、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司法等部门数据,通过向金融机构开放标准化数据和接口服务、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完善金融配套服务,通过引进和培育专业服务机构,健全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增信、不良贷款处置、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综合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状况。

  加大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推动完善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构建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快捷高效协调对接机制,建立金融债权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推动各级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或专业金融审判团队,实现对金融案件的专门集中管辖及专业化审判。鼓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优化信用环境。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和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牧区入户调查,建立全覆盖的农牧户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系统,推动“三农三牧”领域征信数据库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失信企业、失信个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户给予贷款利率、额度等优惠政策支持。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网点优势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推动金融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防止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金融消费者。

  提升金融科技应用能力。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丰富服务渠道、完善产品供给、降低服务成本,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发展。支持和林格尔打造中国“金融云谷”,推动金融机构数据存储、应用科技项目集聚。依托中国银行总行金融科技中心、中国农业银行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同城灾备数据中心等项目,建设自治区金融数据中心集聚地。加强金融科技在监管和风险防控领域的应用,提升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自治区与金融科技头部企业在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物流体系、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战略合作,提升民营小微、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科技化水平。

  (四)深化金融交流合作。

  落实金融双向开放战略部署。结合申报设立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发展人民币利率、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完善与俄蒙金融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吸引外资,全方位扩大投资规模。深化区域金融合作,主动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西部大开发等区域性国家战略,建立与相关省(区、市)金融合作交流机制,加强对标学习,探索推进区域金融一体化合作发展模式。

  构建总对总差异化战略合作机制。深化与金融机构总部的战略合作,积极争取差异化支持政策,在资源配置、综合服务、金融创新上优先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充分发挥中长期融资支持优势。推动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发挥经济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发展特色化产品和服务,深化绿色、科技、普惠、开放等领域的金融创新。深化与沪深交易所、大商所、郑商所等机构的战略交流合作,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引入更多的金融资源。

  推动地方法人机构跨地区交流。鼓励自治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与区外同行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发展,加强业务合作,深化与大型金融机构在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内部运营、防范金融风险、创新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学习交流。加强与周边省(区、市)在产业链领域的金融合作,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探索金融机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联合授信模式,推动区域间金融合作。

  加强跨地区金融监管。探索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能力提升合作,通过联合培训、干部挂职交流等方式,提高地方金融监管队伍的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加强与区外高校合作办学,打造地方金融监管培训基地,提高地方金融监管队伍综合素质。加强与周边省(区、市)常态化监管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开展异地行政执法学习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监管经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的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明确党建工作领导责任,推动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纪律教育,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全区金融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第二节 提升金融人才要素保障

  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大力培养、选拔、使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各类金融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提升金融人才整体实力。加强金融机构与高校的交流合作,完善定向培养、在职进修、专项培训等机制,支持区内高校加强金融学科建设,调整优化金融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为服务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培养专业化、特色化、本土化人才。建立健全高端金融人才引进机制,完善高层次金融人才差异化服务、保障和支持政策。健全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双向人才交流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专业人才在各级政府部门挂职任职,支持区内金融机构选拔优秀人才到金融机构总部学习交流。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留住和吸引人才的薪酬制度。支持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金融研究机构、智库机构,推进金融创新研究。

  第三节 完善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立足自治区战略定位,在特色农牧业、现代能源、绿色发展、对外开放等领域争取国家级金融创新试点。加大对金融先行先试地区政策支持力度,强化金融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在规划、企业注册、财税、人才服务等方面为金融试点区域、金融功能聚集区提供有力支持。完善信贷风险补偿、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地方金融发展等专项资金运用机制。完善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政策反馈评估机制,加强对金融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协调解决金融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节 健全规划评估考核机制

  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将规划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强化要素保障,做好与其他规划的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科学制定评估指标,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对规划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规划实施效果。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