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促进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未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增加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开展除发放小额贷款以外的业务或者活动。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股东借款、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为备案事项,业务完成后须在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公司住所地在市辖区的,可在市辖各区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可适当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超出自治区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要求,做好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业务时,应在网站、移动终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履行反洗钱义务。小额贷款公司已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应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蒙银发〔2017〕第246号)要求,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二、改善经营管理
(十)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国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加强党的领导列入公司章程。
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选择具备账户监管能力的银行开立放贷专户,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1-2个放贷专户,通过属地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向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十二)加强股权管理。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委托具备股权登记托管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十三)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和财务管理,制定符合本公司经营特点的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贷款“三查”、审贷分离等内容)、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贷款风险分类、资产损失准备等内容)、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反洗钱制度等。
(十四)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五)做好准备金计提。小额贷款公司应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风险抵御能力,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及时提取准备金,切实发挥准备金的风险缓冲功能。
(十六)压降不良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债转股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贷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大股东回购、资产管理类公司收购、在符合资质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等方式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严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后附带任何兜底回购条款。
(十七)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八)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九)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二十)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接入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按期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业务、财务等数据信息,并确保报送的各类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经营情况报告和有关报表、合同、文件、资料等,并如实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一)明确监管责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各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负责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工作,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受托采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措施。
(二十二)完善准入管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要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明确审批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合并、分立、终止、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由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初审、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复审、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四)严格审批时限。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取消经营资格等审批事项,在条件符合、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各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要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二十五)加强分支机构监管。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组织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对辖区内所设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进行日常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现场检查。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处置下设各分支机构风险的主体责任,分支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应由总公司负责处置,情节严重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关停。小额贷款公司未能按监管要求完成处置的,分支机构住所所属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小额贷款公司受到停业整顿处理的,其下设全部分支机构应同步停业。
(二十六)明确高管人员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按照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相关信息在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登记。
(二十七)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分支机构除负责人外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应在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进行登记,按要求参加各类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二十八)实施分类监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评价和年度监管评级,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科学、客观的分类,并根据评级评价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二十九)开展现场检查。各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要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考核评价和年度监管评级工作依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实地抽查。
(三十)实施非现场监管。各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要指导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信息平台的应用,严格按照金融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平台报送数据和信息,依托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识别和跟踪预警。对各类风险隐患,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三十一)依法依规处罚。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能职责或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可以采取监管约谈、出具风险提示函、问询函、监管函、责令限期整改、通报信用信息平台、公示违法违规行为等监管措施;有关人员涉嫌违纪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十二)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实施风险处置。
(三十三)依法市场退出。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取消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等情况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向属地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提出“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经属地旗县级、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逐级审核通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依法依规做好市场退出工作。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出现其他应被取消经营资格事项的,由属地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取消其经营资格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属地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监督。
(三十四)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经属地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申报、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认定后,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示。公示期满,对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未陈述、申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属地旗县级、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取消其小额贷款经营资格。旗县级、盟市地方金融工作机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均应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已取消经营资格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公司、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三十五)提升监管队伍能力。各盟市、旗县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当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专职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三十六)提升档案管理水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应按要求和规范进行档案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备案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申请材料、呈报文件、内部决策文件、批复文件,以及因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年度考评、监管评级、行政处罚及复议等工作产生的各类材料,均应建档存放。
四、加大支持力度
(三十七)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税收返还、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三十八)银行合作支持。支持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共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监管分类及评级结果,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九)支持接入征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可以接入具备征信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数据库并共享数据。
(四十)探索数字化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运用数字技术,不断完善信息系统架构、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丰富场景业态,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普惠、安全的多样化、定制化、人性化信贷产品和服务。
(四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能;积极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合作平台;接受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部分监管职责;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积极配合监管分类和评级工作,依托监管分类和评级结果建立分类分级自律管理制度;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人才信息库;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动行业内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积极支持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开展各项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工作,做好业务指导。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如有调整或补充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另行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