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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07   |   访问次数:99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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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动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自治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动我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一)紧扣产业链部署教育链。引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深度融合,80%以上易地新建的职业院校建到工业(产业)园区,并享受土地、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对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推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聚焦重点产业链,紧盯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大力发展相关专业(群),实现每条产业链有2所以上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精准对接。到2025年,服务自治区重点产业的专业布点占比达到70%以上。对与新能源、新材料等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紧密对接的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关键学科、优势专业,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在原来基础上适当提高。适度超前培养大数据、智能化、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急需人才。加快培养托育、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和服务乡村振兴紧缺技术技能人才。由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发布人才统计数据、行业统计数据、大型招聘平台数据、教育与就业数据资源。建设产业人才需求数据平台,定期编制、发布自治区和盟市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建立健全专业设置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通过“扶优新设、压减停撤、改造提升”方式,分类推进专业建设。对开设急需紧缺与新兴专业、毕业去向落实率或留自治区内比例高于全区平均值的专业,从教学资源、招生计划和专项经费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且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或停招,撤并淘汰供给过剩、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轻纺制造等传统专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

  (二)打造产教融合区域品牌。高质量推进“技能内蒙古”建设,合力打造内蒙古产教融合品牌。探索专业联盟、教学共同体等新型模式,推动区域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实施“一区域一集群”建设,东部地区院校围绕风电装备、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文化和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打造品牌专业集群,中部地区院校围绕数字经济、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稀土、乳业等产业打造品牌专业集群,西部地区院校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等产业打造品牌专业集群,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推进“一地一策”建设,呼和浩特市要着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能力,包头市要加快职业教育服务战略资源和现代装备制造基地建设,赤峰市要加强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乌兰察布市要推进职业教育服务京蒙人才科创园建设,鄂尔多斯市、乌海市要推动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其他盟市要打造富有区域特色的职业教育品牌。开展“一校一品”建设,每所职业院校至少建设1个以上对接区域产业的优势品牌专业(群)。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巩固和提高与俄罗斯、蒙古等国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水平,在非洲设立“匠人学院”,开辟职业教育对外合作新航线。(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事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

  二、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各盟市要组建应用型(职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若干所中职学校办学联盟,形成中职与专科、专科与本科、中职与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评价全方位衔接。建立职教高考制度,逐步扩大职教高考招生规模。新增本科(含专升本)招生计划主要用于应用型本科和职业本科教育,逐步提高职业本科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面向中高职毕业生的招生录取比例。到2025年,实现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

  (四)实施职业本科教育“引领”计划。大力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双高计划”学校组建职业本科院校,推动职业技术师范本科学校建设。对纳入自治区重点规划建设的职业本科院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教学用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编制部门要按标准及时核定编制或人员总量,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学校领导,教育部门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下及时配备师资,相关盟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统筹和投入力度,力争到2025年高标准建成3所以上特色鲜明的职业本科院校。积极向教育部争取在办学质量高、服务能力强、专业特色突出的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本科专业试点。推进自治区部分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对转型发展成效好的院校在项目和资金上予以倾斜。普通高校举办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单列。(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国资委,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院校)

  (五)实施高职院校“提质”行动。加大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计划支持力度。实施自治区高职院校“双高计划”,对立项建设院校分档予以资金支持。到2025年,建成8所左右自治区级高水平高职院校和25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建立办学条件未达标院校动态监测、限期整顿、退出机制,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责令停止办学。对于连续两年招生计划实际完成率不足90%的高职院校,按照10%—20%调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高职院校)

  (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强基”工程。各盟市要加强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统筹,通过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化办学等方式,整合一批“空、小、散、弱”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面改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到2025年,力争实现所有中职学校办学条件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不达标的学校限期整改,直至停招或撤并。实施自治区中职学校“双优计划”,对立项建设学校分档予以资金支持,到2025年,建成40所左右优质中职学校和100个左右优质专业。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在呼包鄂乌经济圈中职学校开展统一招生录取试点,逐步向全区推开,促进中职学校做优做强。(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强化校企合作协同育人

  (七)支持企业依法举办职业教育。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制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鼓励和支持企业以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教育。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高水平职业院校,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式予以扶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企业要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职业院校)

  (八)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实施校企合作负面清单制度,允许在负面清单外探索各种形式的合作。企业和职业院校可通过签订办学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建非独立法人产业学院,共同举办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并依法取得合理收益。鼓励企业根据用工需求进行“冠名班”订单式培养,实施“工匠班”计划,形成校企联合培养、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建立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机制,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在院校建设生产性车间。各地区可通过政府奖补等形式对实习实训基地和生产性车间给予一定支持。鼓励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实际安排岗位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国有企业按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安排专业对口岗位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有关部门要规范企业接收学生实习行为,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职业院校)

  (九)加强校企合作政策激励。鼓励金融管理部门细化校企合作金融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校企合作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校企合作企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支持。税务、财政等部门要落实校企合作财税优惠政策,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相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自然资源部门将新建校企合作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非营利性的校企合作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明确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支持校企联合办学。企业及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用于共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和产品研发中心等的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依法享受研发费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减免关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税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增强职业院校办学活力

  (十)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落实职业院校在用人计划、教师招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允许职业院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培训取得的收入,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不低于50%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劳动报酬,把用于支付教师报酬部分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也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职业院校)

  (十一)优化“双师型”教师队伍结构。制定自治区公办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落实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标准,按照标准配齐配强教师,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院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改革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职称晋升和评价机制,将其在企业的实践经历、业绩成果等纳入评价标准。建立校企“双聘”制度,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与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允许相互兼职兼薪。实施职业院校产业教授选聘计划,每年从行业企业选聘100名左右的产业教授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每个盟市建设若干个校企合作“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出台自治区“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及办法。到2025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70%以上。支持高水平工科院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普通高校、各职业院校)

  (十二)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率先破除“唯学历”的导向,打通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考非特殊岗位,各类院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生均可报考,并公平参加笔试面试。职业院校毕业生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基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补充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可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专项招聘。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一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或获得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者,应届毕业当年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免试进入相应的高职院校或本科院校就读。将职业院校组织、参与技能竞赛获奖情况作为评选各类示范项目、推荐国家级项目的重要参考,并给予获奖院校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职业院校)

  五、建立高质量发展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职业教育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职业院校党建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结合职业院校特点,选优配强党委书记和校长,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各地区要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促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制度和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履行支持发展职责。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探索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中职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应适当高于普通高中,严格落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不低于1.2万元/年要求。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各级政府要运用专项债支持职业教育项目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五)健全评估督导体系。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纳入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价,纳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实施好职业院校年度质量报告、教学诊断与改进制度,强化人才培养过程质量监测评估,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职业院校)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