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15   |   访问次数:914    |  来源: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5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 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内蒙古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效益意识、节约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关于开展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部署,通过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全面掌握各级各部门沉淀资金规模、结构、结存状态、变动情况及沉淀成因,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坚决收回长期沉淀资金,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化解各级政府债务和保障民生支出,努力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起底范围

  沉淀资金大起底覆盖截至2022年7月底全区各级预算部门实有资金账户中各类资金(不含科研经费和法院系统民商事案件执行款项),各级财政代编的非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实有资金账户中本级财政拨付资金(不含科研经费)。

  (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各级预算部门基本户等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和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含基建资金、非基建资金、地债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非财政拨款资金。财政全额保障预算单位的非财政拨款资金(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变更为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后结存的自有资金);结转2年以上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三)应缴未缴财政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差价、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处置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

  (四)长期挂账往来款项。公安、检察院、法院和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取得的已结案罚没收入(含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除押金、食堂代保管等资金外,按合同约定项目结束后确实无法退回的工程质保金等暂存款项。

  (五)其他应盘活资金。在审计、巡视、巡察、督查中发现各类应缴未缴资金,以及其他应当清理盘活的沉淀资金。

  三、主要工作

  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摸清和盘活长期“沉睡”的公共资金,也要加强规范管理和审计监督,防止产生新的闲置沉淀资金。

  (一)全面摸底。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审计部门组织开展排查工作,通过单位自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全面摸清各级沉淀资金底数情况,重点掌握资金结构、来源、余额、性质、使用、所属年度等情况,为沉淀资金应收尽收、重新安排和全面挤压沉淀资金空间奠定坚实基础。

  (二)分类处置。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研究制定沉淀资金分类处置办法,明确处置原则、基本程序、操作规范等,与预算管理等各项政策做好衔接。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自治区分类处置办法,对沉淀资金分类甄别,结合实际情况逐项提出具体意见,该预算部门(单位)留用的资金继续留用,该缴回财政的资金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缴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三)完善机制。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立沉淀资金统筹使用制度,会同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对沉淀资金清理开展督导、监管和定期通报,进一步完善预算安排与沉淀资金挂钩机制,对未按规定清理盘活沉淀资金的地区和部门,公开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按一定比例压减下年度相关预算资金安排规模。

  四、实施步骤

  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核查、清理盘活、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人民银行协同各商业银行向财政部门提供各预算单位账户及余额情况,经财政部门梳理后分发各预算部门。各预算部门对照账户及余额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梳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账户资金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账户撤并、沉淀资金上缴或继续留用等初步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政策已经明确的可盘活沉淀资金及时缴回同级财政,同时撤并多余账户。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自查情况。

  (二)重点核查阶段(2022年9月1日至30日)。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自查情况开展重点核查,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参与自治区本级核查工作。主要核实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核查存在审计线索、督查反馈问题的地区或部门,收集整理佐证材料,补充完善处理依据,及时形成核查报告。重点核查情况经汇总审定后逐级上报。

  (三)清理盘活阶段(2022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自查情况分类甄别,依据自治区沉淀资金分类处置办法,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项清理,盘活的资金要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对于沉淀资金,已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盘活使用;没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对于资金账户,根据预算单位申请,逐个提出清理意见。各预算部门按处置意见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沉淀资金处置到位、银行账户清理到位。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11日至12月15日)。各地区全面总结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梳理主要做法、重要成果、典型经验等,经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后,形成专题报告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针对有效解决沉淀资金问题,从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等方面提出一揽子完善措施,同步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成立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自治区有关重点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组织实施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工作专班,具体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自治区本级、各盟市和旗县(市、区)分级负责,分别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沉淀资金大起底综合协调、汇总调度、政策制定等工作。各级审计部门牵头负责沉淀资金大起底重点核查工作。人民银行协调各商业银行,负责提供账户余额信息,配合开展账户清理、资金缴回等工作。各级预算部门是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全力做好本部门沉淀资金清理盘活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报账意识、交卷意识、成果意识、责任意识,全力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通过专项行动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导向,对工作出色、勇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及时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