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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27   |   访问次数:360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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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内金监发〔2022〕55号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区内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做好“两优”专项行动等决策部署,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优化我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等相关审批、备案工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备案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区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等相关审批、备案工作,提高全区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审批、备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一章  设立审批

  一、受理条件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股东出资应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为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区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与开展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申请材料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权结构、出资来源、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等事项)和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2.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

  5.企业法人股东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审计报告(不足3年,按实际提供),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6.自然人股东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7.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表》(见附件2)、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信用报告等);

  8.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9.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10.企业名称登记证明文件;

  11.固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3.第一大股东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第一大股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可不提供);

  14.关联方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15.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6.同意接受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账户资金监管的授权书(见附件4);

  17.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见附件5);

  18.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区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1.总公司申请书(应载明总公司基本信息、组织构架、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设立内蒙古分公司的原因、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等事项)和设立申请表;

  2.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公司信誉良好、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同意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意见函原件;

  3.总公司关于在我区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总公司营业执照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拟设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名册、《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表》、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信用报告等);

  6.总公司近3年审计报告,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7.分公司制度: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8.分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9.固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2.同意接受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账户资金监管的授权书;

  13.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

  14.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自查符合本指引申请条件的,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报送至拟注册地旗县区级监管部门。申请人应当优先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确因技术原因无法线上办理的,也可线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初审。注册地旗县区级监管部门收到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后,向注册地盟市级监管部门报送设立请示(见附件6),随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复审。注册地盟市级监管部门对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申报辅导;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将设立请示与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初审和复审中,材料需要补正或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

  (四)受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须说明理由。

  (五)审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申报材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本指引设立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六)决定。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议研究,认为符合条件拟予批准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设立批复,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送达。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复文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注册地盟市级监管部门或申请人,并填写送达文书。申请人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达的批准设立文件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八)公告。对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门户网站或者公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业务范围、许可证编号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区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参照此程序执行。

  四、办理时限

  (一)注册地旗县区级监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并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审查意见。

  (二)各盟市级监管部门自收到注册地旗县区级监管部门请示和申请材料并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报审查意见。

  (三)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盟市级监管部门请示和申请材料并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以下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1.需要对有关信访、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至核查结束的时间;

  2.中止审查的,自中止审查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恢复审查的时间。关于中止审查的情形与恢复审查的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变更审批

  一、变更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审批。

  二、受理条件

  (一)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后,(拟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条件的规定;

  (三)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后,(拟设立)公司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等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四)未被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发文、公告限制其进行合并、分立。

  三、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融资担保公司合并(由拟合并的各融资担保公司共同签署)、分立、减资申请书;

  2.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申请表(见附件7);

  3.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分立、减资事项的决议、方案、协议;

  4.有权机构批准文件;

  5.合并、分立、减资前公司营业执照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合并、分立、减资前公司审计报告及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的担保业务明细台账(见附件8.截至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

  7.合并、分立、减资前公司出具的担保责任承接、债务承接、债务清偿或对债务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通知债权人及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至提交申请时公告发布日期应当满45天),债权人收到通知且无异议的回执;

  8.合并、分立、减资后(拟设立)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案;

  9.合并、分立、减资后(拟设立)公司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内容需与审批内容一致);

  10.合并、分立、减资后(拟设立)公司资产比例(见附件9)、担保责任余额相关比例情况说明(见附件10);

  11.合并、分立、减资后(拟设立)公司担保能力分析报告(见附件11);

  12.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

  13.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合并、分立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企业名称登记证明文件;

  2.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股东信用报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3.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法人股东近3年审计报告、自然人股东个人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表》、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信用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

  5.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固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6.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7.合并、分立后拟设立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审批,参照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程序执行。

  第三章  变更备案

  一、变更事项

  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新设区内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公司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受理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条件的规定。

  三、备案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变更备案请示;

  2.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2);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4.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5.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

  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及资产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相关比例情况说明;

  2.公司现有分支机构及经营情况说明;

  3.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设立分支机构固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分支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表》、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信用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

  (三)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担保能力分析报告。

  (四)变更地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地址后的固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新股东(包括法人、自然人)信用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新法人股东近2年审计报告,新自然人股东个人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新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及新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4.股权转让协议;

  5.告知债权人及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信息表》、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信用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

  (七)增加注册资本金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增加注册资本后的验资报告。

  四、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一)申请。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需要备案事项的,应当向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旗县区级监管部门报告,逐级取得属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优先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确因技术原因无法线上办理的,也可线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通知书。

  (三)审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四)决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决定。

  (五)送达。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给予备案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对其中涉及许可证信息变动的,换发许可证;对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公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事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章  退出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退出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终止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一、退出类型

  (一)注销退出

  1.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退出融资担保行业但不解散公司;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1)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终止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吊销退出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1.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2.受托投资;

  3.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

  5.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6.自有资金运用(资产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

  7.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8.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9.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10.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自有资金运用规模和方式、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分支机构退出

  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并处理。

  二、申请材料

  1.融资担保公司注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申请表(见附件13);

  2.股东会决议;

  3.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的担保业务明细台账(截至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安排或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说明;

  4.通知债权人及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至提交申请时公告发布日期应当满45天),债权人收到通知且无异议的回执。

  5.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

  6.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授权经办人员委托书件。

  三、办理流程

  (一)注销退出

  1.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注销的,向注册地监管部门报送注销申请材料。注册地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担保公司未提出注销申请、但存在注销退出类型第二款情形的,由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注销建议;

  2.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在门户网站或者公开媒体对拟注销事项予以公示;

  3.公示期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印发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在门户网站或者公开媒体予以公告。

  (二)吊销退出

  1.盟市级监管部门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拟吊销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建议;

  2.根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盟市级监管部门告知融资担保公司拟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3.融资担保公司对拟吊销处罚事项提出异议需要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融资担保公司逾期未行使陈述权、申辩、听证权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4.对确需吊销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在门户网站或者公开媒体予以公告,并抄送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盟市级监管部门向融资担保公司送达关于注销或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收回许可证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监督融资担保公司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1.停止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于15日内向盟市级监管部门交回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在30日内主动向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公司变更或注销。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中不得有“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使用融资担保公司标识,并及时完成营业场所相关标识、名称清理、各类制度和文书等方面的变更工作;

  3.依法依规做好债权债务、未到期担保责任的承接工作。

  四、办理时限

  融资担保公司退出办理时限参照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指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内金监发〔2018〕15号)废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