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内工信中小函〔2023〕30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自2013年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以来,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共设立风险补偿金为中小微企业增信,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金融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充分发挥助保贷资金作用,我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至工信厅中小企业局。
联 系 人:马国银
联系电话:0471-4826513、0471-4825244(传真)
邮 ???箱:nmgzxj@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年2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融资服务是政府有关部门与银行签订“助保贷”融资服务协议,政府提供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自2013年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以来,一些具有产业优势和发展前景但有效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获得贷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同时,通过前期绩效评价、调研及巡视,发现“助保贷”融资服务在资金使用效率、服务效果、资金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为充分发挥现有资金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自治区设立引导资金,引导旗县、盟市配套,设立“助保贷”风险补偿金,通过政府与银行双方合作,引导金融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盟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助保贷”融资服务主体,要在总结10年来助保贷融资服务工作经验基础上,完善现有管理办法,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率,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二、资金使用
(一)“助保贷”资金只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为中小企业增信,用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二)盟市设立“助保金贷款”资金池,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统一调度、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助保金贷款”融资资金账户、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对2016年以前设立资金池的旗县(市、区),原则上要进行资金账户的整合,统一纳入到盟市账户。对不再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的旗县(市、区),将自治区引导资金归集至盟市资金池,由盟市统筹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账户整合、清算工作由盟市“助保贷”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三)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盟市向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时,根据同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按照授信额度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授信额度的10%。
(四)“助保贷”融资资金账户、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只能做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滚存使用。
(五)“助保贷”原则上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单个企业一次性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要控制在一年以内。
三、业务管理
(一)鼓励盟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竞争性选择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助保类融资服务合作机制。
(二)盟市要建立规范的企业优选、资格审查、贷款审定、贷后管理、风险补偿等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严格的“助保贷”融资服务工作流程,推动“助保贷”融资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融资服务水平。
(三)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加强“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对“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情况绩效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四)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贷款企业通过“助保贷”企业在线运行监测平台填报经营运行情况。
四、风险防控及退出
(一)增强“助保贷”融资服务风险意识,加强对“助保贷”资金和贷款企业的跟踪管理,确保政府风险补偿金的利用效率和资金安全。合作银行承诺放大政府风险补偿金10倍及以上授信, 且授信信贷资金全部用于本盟市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
(二)鼓励盟市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目的,创新“助保贷”融资服务模式,积极引入保险、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为企业增信,提升“助保贷”融资服务风险分担能力。
(三)按照“政府引导、银企互动、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助保贷”风险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助保贷”风险承担比例,原则上政府与合作银行按照不高于7:3的比例分担风险。
(四)明确代偿、追偿、核销主体责任,发生代偿后及时追偿、核销。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企业未偿还贷款,以合作银行为法律主体依法追偿,“助保贷”融资服务管理机构协助追偿。
(五)代偿率(期内累计代偿额/期内累计放贷额)原则上不超过10%,超过10%时,除存量业务外,合作银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和管理机构履行追偿责任,代偿率低于规定标准后,再行恢复“助保贷”业务。合作银行一年内未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终止合作协议。
(六)盟市不再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或当年“助保贷”资金放大倍数小于1倍时,停止“助保贷”业务,所有在贷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由盟市工信局配合财政部门清算,并按自治区出资比例收回剩余引导资金,统筹用于“助保贷”融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助保贷”融资服务协调机制,明确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责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助保贷”融资服务。
(二)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的管理部门,负责选择符合本盟市实际情况的运营模式,管理资金,防控风险,制定修改完善“助保贷”融资服务管理办法,明确逾期、代偿、追偿等事项。负责统筹监管辖区内已经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的旗县(市、区)“助保贷”业务。
(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助保贷业务停止后的清算及收回自治区引导资金。
(四)自治区工信厅对盟市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进行宏观指导,配合财政厅对自治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