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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11   |   访问次数:76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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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生物医药产业链部署和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提振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发展信心,提升服务保障质量,推动本土企业发展壮大,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实现生物医药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推动全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专班办公室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8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至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专班办公室。

  附件: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

  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刘兴录   联系电话:6621295

  邮  箱:kjjshfz123@163.com

  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专班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呼和浩特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聚焦生物疫苗、原料药与制剂、中蒙医药三个链条,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形成集群化发展态势,打造中国北方绿色生物医药基地。到2025年,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力争突破500亿元,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综合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实现生物医药关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全域覆盖,立足呼和浩特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助力企业生产纾困

  1.加强审批提效。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对生物疫苗、原料药、制剂、中蒙医药、血液制品等重点领域项目,优化开工前手续办理流程,在备案、环评、安评、土地等手续上压缩审批时限,重大项目手续办理可实行一事一议。建立服务对接机制,面对面跟踪服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临床合作、专利审查、创新产品推广、投融资、人才引进、环境准入、药品进出口等难点问题。

  2.降低生产成本。降低用电成本,鼓励有新增用电负荷企业参与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提升绿电消纳比例;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降低用汽成本,鼓励旗县(园区)与供(蒸)汽企业谈判,支持国有企业建设供气(蒸)设施、降低蒸汽价格,保障蒸汽供应。降低废弃物处置成本,支持园区建设危(固)废处理厂、探索设置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资金,开展污水、危废和固废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降低物流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铁路专用线,打通园区物流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

  二、加大奖补扶持力度

  3.强化招商引资。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市新注册的生物医药总部企业,提供购房和租房补贴,对在我市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总部大楼办公场地的(购买面积不低于1000㎡),给予500元/㎡最高500万元补助;对租赁我市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的租赁补贴;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项目落地,对生物医药产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年产量达到设计产能90%以上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产量达到设计产能60%以上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按期投产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鼓励以商招商对招引成功人用疫苗、成品药等重大延链、补链并成功落地项目的引荐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招引成功并形成2亿元以上投资的引荐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对招引成功总部经济企业并形成年销售额3亿元的引荐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国际相关行业排名前20强、国内100强、国内相关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在呼市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4.加强科技创新。支持新药疫苗研发,支持新药、疫苗研发,对承诺在我市转化且在国内开展实验室研究和临床试验的新型疫苗、新药、改良型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批准建设的生物医药领域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载体,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的生物医药领域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在区外建设的实验室给予人才飞地经费支持和运营补贴。支持先进成果转化,对取得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仿制药、改良型新药、创新药、中(蒙)医经典名方和疫苗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药监局和欧、美、日等国家登记注册的原料药、兽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 100万元奖励;对完善中(蒙)药说明书安全信息并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批准的中(蒙)药,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在10%以上的规模以上生物医药企业研发一线人员,对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返还。支持绿色化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性奖励,对入选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重点培育企业或入选工信部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节能改造,对有一定节能降碳改造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节能量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有一定节水效果的节水技术改造,按照节水量10元/吨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5.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育成疫苗及生物发酵企业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激励值、生物制药和中(蒙)药企业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激励值,根据企业成长性和产值每家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分阶段奖励。推动企业提产增效,对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产值增长比例大于25%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且实现年产值翻番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名单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上一年单项冠军产品销售额的1%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我市上市生物医药企业实施分阶段递进式奖励:对完成自治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200万元,对主承销券商递交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再奖励200万元,对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正式上市继续奖励10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纽交所、港交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500万元。支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提名奖和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引进培养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刚性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在产业瓶颈上取得重大突破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综合资助;对领军人才领衔主导、技术创新能力国际国内领先、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项目,最高按研发投入15%的比例最高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资金支持;对全职或柔性引进副省级城市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的,按照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3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6万元奖励。激励高管、骨干人才,对规模以上且年产值增幅在20%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的高管、骨干人才给予每企最高200万元的年度高管、骨干人才贡献奖励。支持本土人才,对企业认定的具有突出贡献的本土人才执行同等级引进人才政策。培养专业技能人才,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与市内职业院校合作,采取“订单+定向”式的模式,为企业培养急需专业人才;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保障人才住房和子女入学,鼓励各旗县区(园区)建设人才公寓,提供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生物医药企业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在呼优先就近入学。

  四、提升要素保障能力

  7.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推动原材料保供稳价,完善玉米、煤碳等大宗商品价格的检测预期,保障生物医药企业原材料及能源的供应。鼓励原料药本地化替代,对优先使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原料药达到80%以上用量的,给予采购生物医药企业原料药购置费用10%,最高500万元奖励。优化药品采购机制,对在我市转化形成的创新药,加快推动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及时优先协调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同质量层次议价。

  8.加强土地厂房保障。强化土地空间保障,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障,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确定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对于重大招商项目,县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可在市域内调剂补充;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低效用地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利用低效用地建设生物医药项目的企业,给予每亩2万元奖励。加大标准化厂房供应,鼓励旗县区(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对建成用于生物医药企业租用的标准化厂房的园区或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的奖励;对租赁标准化厂房的生物医药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租金的50%比例给予减免,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减免500万元。鼓励旗县区高标准推进园区“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生物医药项目配套设施。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对注册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各类主体,包括从事医药(含兽药)、医疗器械、基因和细胞、血液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相关工作的单位。本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项目资金和奖补资金及时到位。市及旗县区每年分别设立生物医药产业专项资金,本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及旗县区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