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培训行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01   |   访问次数:249    |  来源: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人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领域监管,严格规范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市场秩序,教育引导广告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社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对属地教育培训机构和各广告经营市场的行政指导和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市场秩序,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社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提示》,请全区教育培训机构和各广告经营主体在制作、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活动中自觉遵守。

  一、教育培训广告内容准则

  本广告合规指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教育培训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教育涵盖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科教育、非学科教育、职业学校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

  (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教育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广告内容应健康文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政治活动、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

  2.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3.教育培训广告严禁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

  4.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5.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6.教育培训广告严禁借社会舆情话题、历史事件、灾难事件等进行商业炒作。

  7.教育培训广告中严禁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8.教育培训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不得使用错别字、谐音梗或者篡改成语;不得单独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

  9.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教育培训广告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教育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相关许可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审批业务范围的广告。

  (三)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介绍推销教育培训活动,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四)教育培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六)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广告中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不得在广告中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进行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制造升学焦虑、就业焦虑,不得使用和假冒“名校”“名师”“保上X校”“保证提分”“官方指定合作办学”“某某机构命题”“阅卷组成员”“考试大纲改变”“考试难度增加”“学制延长”“中考状元”“高考状元”等内容。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保过”“保证”“包过”“学费分期”“协议退费”“新赛道”“新技能”“找好工作”“赚快钱”“快速取证”“速成”等宣传诱导招生。

  3.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4.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教育培训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内容。

  (八)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站及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公共媒介不得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九)除经国家教育机关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十)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均不可在公共媒介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十一)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发布招生广告。

  二、校外教育培训广告行为规范

  (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广告经营主体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主体责任,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广告行为“八不准”》要求。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监测或者接受投诉等途径,发现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布、发送校外教育培训广告,或者发布、发送违法教育培训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

  (三)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工作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拦截、屏蔽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和涉嫌违法教育培训广告,防止以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