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呼政发〔2026 〕34号
各旗、县、区,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6〕138号)要求,现就提高我市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91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16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维持1600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931元/人·月。
五、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1547元/人·月。
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595元/人·月。
七、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执行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一体化。
提高后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202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2.呼和浩特市2026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一览表
3.呼和浩特市2026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览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