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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补贴奖励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04   |   访问次数:298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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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补贴奖励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投规字〔2020〕153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20〕1号)、《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内工信发〔2020〕21号),促进我区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定开展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所需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补贴奖励专项申报评审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规〔2020〕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新改扩补贴。对2020年1月25日至5月31日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重要医用物资生产所需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以及通过新增重要医用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专指车间改造、设备购置费用)比例给予补贴。

  (二)贡献奖励。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25日至5月31日期间作出的实际贡献给予专项奖励;

  (三)用工补助。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25日至5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按比例给予补助;

  (四)交通运输补助。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25日至5月31日期间原料购进、产品外运交通费按比例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独立法人,无失信记录,合法生产,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三)重点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新建项目已在相关部门备案。

  三、申报程序

  (一)盟市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并负责初审推荐。

  (二)自治区工信、财政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核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支持计划。

  四、申报材料

  (一)盟市工信、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推荐文件;

  (二)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补贴奖励专项汇总表;

  (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补贴奖励专项申请报告。

  五、其他说明

  (一)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多个方向,也可单独申报某个方向,同时申报医用防护用品和消杀用品项目需分别填报。同一方向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后不接受补报,未能提供完整材料的项目,按无效项目处理。

  (二)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正反印刷并装订成册,报告封面侧边(书脊)处标明申报单位及项目名称。相关附件资料必须以扫描图片方式置入申请报告中,字迹及公章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涉及的表格请登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通知”栏和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下载。

  (四)请于2020年6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规划处(纸质3份、电子版1份)、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纸质1份、电子版1份),单独行文和越级上报不予受理。

  (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规划处 任海军0471-4824657

  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银宇星0471-4192433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 刘景春0471-4826506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 李占军0471-4826492

  附件:1.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补贴奖励专项汇总表

      2.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补贴奖励专项申请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