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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16   |   访问次数:3261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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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党农牧办发〔2020〕14号

自治区相关部门,各盟市党委农牧办、农牧局:

  现将《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5月18日

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区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水平,增强农牧民合作社带动农牧户发展现代农牧业能力,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力争到2022年农牧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旗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达到4000家,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牧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规范运行管理

  (一)健全完善章程。指导农牧民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发展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业务范围、成员资格、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成员权利义务等事项。章程要体现本社特色,并根据发展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章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严格执行,任何成员不得违反章程。(自治区农牧厅等负责)

  (二)实行民主决策。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提高运行效率。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重要生产经营活动、选举和表决等事项,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自治区农牧厅等负责)

  (三)明晰产权关系。合作社与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企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领办主体,要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分开”,完善持有资产权属的管护机制。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捐赠财产必须量化到每个成员。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持有。(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等负责)

  (四)强化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合作社财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积极推行财务会计电算化,设置单独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尤其要对成员与非成员交易分别核算,推行财务公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农牧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要按照相关办法处置。(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供销合作社等负责)

  (五)优化分配机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应不低于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鼓励合作社创新激励性分配方式,使生产经营者报酬与绩效挂钩,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报酬或分红激励。(自治区农牧厅等负责)

  三、培育发展壮大

  (六)鼓励合作联合。鼓励产业相近、地域相邻、资源互补的农牧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成立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区域性同类或相关联的合作社实施重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其做大做强。引导支持合作社与家庭农牧场、农牧业龙头企业有效对接,推广“公司+基地+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等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合作社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通过协会或联盟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沟通交流,提升发展水平。(自治区农牧厅等负责)

  (七)强化利益联结。积极引导农牧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牧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积极创建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资源要素共享、优势互补。鼓励农牧民以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林权、渔塘水域使用权、设施设备、技术等要素入股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土地托管、休闲旅游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积极引导贫困户加入农牧民合作社,支持合作社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贫困户就地务工。引导将财政扶持资金量化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后,以自愿出资投入到当地产业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入股经营,实行按股分红。(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八)开展统一服务。引导农牧民合作社结合实际,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农牧业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农机作业服务,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品牌、销售价格出售农畜产品,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积累社有资产,提高生产服务设施装备能力,积极开展原料采购、品牌包装、物流配送、电子商务、项目规划、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领办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利用自身经营和服务网络,开展农资供应、产销对接、代理记账、技能培训等系列化服务。鼓励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开展农牧业生产托管服务,实现小农牧户和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供销合作社等负责)

  (九)助力乡村发展。引导农牧民合作社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发展壮大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积极打造“蒙字号”品牌。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推进农牧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节地、节水、控肥、控药、控膜、控添加剂等技术措施,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种养殖。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推动种养业向加工业全面拓展,延伸农畜产品产业链条。支持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发展休闲旅游、创意农牧业、农耕体验等新业态,把合作社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鼓励农牧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牧业废弃物、农村牧区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参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乡村文化建设。(自治区农牧厅、文旅厅、发改委、住建厅等负责)

  (十)开展合作社质量提升整旗县推进试点。每个盟市每年选择部分旗县开展合作社质量提升整旗县推进试点,重点从发展壮大单体农牧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旗县指导扶持服务水平等方面,完善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强化指导监督,创新服务方式,打造农牧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旗县样板。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优先将贫困旗县纳入试点,坚持以优示范,由点到面,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区范围内农牧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自治区农牧厅负责)

  四、分类改造提升

  (十一)清理整顿一批。对于没有农牧民成员实际参与的“空壳社”、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休眠社”,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成员以同一家庭为主的“家族社”,引导其注销“合作社”,注册登记成为“家庭农牧场”。要积极采取简便程序,认真做好合作社变更、注销工作。(自治区农牧厅、税务局、水利厅、林草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等负责)

  (十二)规范改造一批。对于虽有生产经营活动但成员少、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要以规范化改造为重点,按照章程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收益分配合理、登记管理及时的要求,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逐步达到旗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要求,在联结服务农牧民中发挥更大作用。(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等负责)

  (十三)提升壮大一批。对于运行规范、经营良好、带动力强的合作社,特别是旗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鼓励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示范性合作社,通过评优创先、项目支持、服务对接等帮扶措施,引导其扩大成员规模、提升运营质量、增强服务能力。(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等负责)

  五、严格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登记管理。农牧民合作社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应当对农牧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对年度报告不按时报送或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牧民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列入经营异常的农牧民合作社不得申报示范社评选。(自治区农牧厅、发改委等负责)

  (十五)抓好示范社评选认定。健全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联创机制,优化设置示范社创建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示范性合作社名录管理制度,利用内蒙古农牧信息网等平台及时公布名录,扩大结果运用,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合作社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情况,一经查实,按规定取消示范性合作社称号。将农牧民合作社纳入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范畴,建立农牧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农牧民合作社,在示范社评选和政策扶持上给予倾斜。(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六)定期开展示范社监测。建立农牧民示范性合作社动态管理制度,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旗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按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对旗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经监测合格的,继续列入示范性合作社名录;监测不合格的,书面通报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继续列入示范性合作社名录;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向社会公开并退出名录。保障各级监测有效衔接,共享监测结果,避免重复监测。(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供销合作社等负责)

  六、强化政策保障

  (十七)注重人才培养。建立优秀合作社理事长、带头人、农畜产品经纪人等人才库。结合新型职业农牧民培养,开展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合作社理事长和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增强其带贫减贫能力。建立健全旗县、乡镇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加强辅导员业务培训和绩效管理,确保旗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有专业辅导员直接联系,给予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农牧民合作社辅导员。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引导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民合作社工作。(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农牧厅、扶贫办等负责)

  (十八)加强政策扶持。把贫困地区的农牧民合作社、旗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的农牧民合作社、旗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优先承担财政支农项目,积极开展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农牧业生产性服务。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依法占用和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移交合作社管护,建立健全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税务部门要落实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农牧民合作社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环节给予政策支持。农牧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牧民合作社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牧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以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相关价格。(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等负责)

  (十九)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按照“限于成员内部、服务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切实解决农牧民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农牧民合作社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要建立健全农牧部门牵头的农牧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各级农牧、发改、财政、水利、林草、税务、银保监、供销、扶贫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沟通协作,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合力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形成管理指导服务的合力。加大对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宣传力度,挖掘推广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营造共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农牧厅、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林草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办等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