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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14   |   访问次数:23    |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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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农垦管理部门、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2016年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为确保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善始善终落实到位,针对当前个别省份改革尚未到位、已基本到位的一些省份尚有遗留问题等情况,根据《深化农垦改革发展2019—2020年部门重点任务责任清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定于10月至11月开展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回头看”目的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了解掌握各地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难点问题,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善始善终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回头看”主要内容

  各地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的人员安置、资产移交、债务处理、经费保障、职能衔接、政策覆盖等重点举措落实情况;对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改革的农场,重点了解落实政府授权和购买服务、政策覆盖等情况。具体包括:

  (一)人员安置情况。办社会职能改革所涉及人员的编制处理、安置路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接续等情况,所涉及人员对安置措施的满意度等。

  (二)资产移交情况。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划分办法,是否存在资产划分不规范、移交不透明、不彻底等情况。

  (三)债务化解情况。办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的债务处理办法,农场债务负担是否切实得到减轻。对留在国有农场等企业的办社会职能债务拟采取的化解办法等。

  (四)经费保障情况。地方政府对已接收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安排情况;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改革的农场,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落实情况。农场办社会职能负担减轻情况。

  (五)职能衔接情况。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已移交地方政府的农场,相关社会管理工作是否有序衔接,有无出现管理真空;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改革的农场,政府授权委托情况是否到位,工作机制是否理顺。

  (六)政策覆盖情况。农场是否纳入地方政府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并同步组织实施,是否全面纳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

  (七)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与建议。

  三、“回头看”工作方式

  “回头看”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各地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努力准确客观反映改革成效、发现存在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一)各地开展自查。各省(区、市)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围绕“回头看”主要内容,对标中央要求,对照农业部等6部委印发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和本省(区、市)制定的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形成本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既要反映2016年以来的改革进展,也要突出2019年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自查报告请于11月30日前,以相关厅局联合行文的形式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七份)报农业农村部农垦局。

  (二)开展重点省份抽查。10月下旬,农业农村部部级或司局级、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司局级领导带队,相关部委司局同志和专家参加,组成3个抽查小组,对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宁夏、广东、广西等6个省(区)进行抽查。抽查主要采取查阅各地出台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文件和改革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听取省直相关责任部门工作汇报等方式,全面了解省级层面推进农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深入有关市县和国有农场,采取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实地查验办社会职能改革进展情况,特别是关键问题的改革举措。抽查结束后,将形成抽查情况报告。

  “回头看”有关情况将适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四、有关要求

  本次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回头看”事关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请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边自查、边解决,切实落实相关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避免出现改革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重点抽查的6个省(区)请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于10月18日前报农业农村部农垦局。

  联系单位:农业农村部农垦局

  联系电话:010-59192667,59192645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箱:nkjzhfch@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9年10月 11 日

  附件:

农办垦〔2019〕4号关于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回头看”工作的通知.CEB.rar